- 一、本要點依照「省(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 (以下簡稱支領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支領 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一點之分配額度,每年由 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 三、獎勵金每月應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含直接取締 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本局及所屬分局、大隊、隊等處理交通安全案件 之基層共同作業有關人員,依下列規定分配支領: 1.執行人員直接隸屬單位之有關人員(含各級直屬主管、副主管及 內勤承辦取締之監督、考核人員)百分之十六。 (1)勤務執行機構百分之九.六(其中主管以百分之四十為限、副 主管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餘分配交通業務承《協》辦人員) 。 (2)勤務規劃監督機構百分之六.四(其中主官占百分之十二、業 務副主官占百分之八、非業務副主官占百分之六、會計、人事 各占百分之六、出納占百分之三、交通業務組占百分之五十九 至六十五)。 2.公有拖吊分隊配合執行拖吊、保管之相關人員百分之一.五。 3.辦理交通安全案件取締、審查、移辦、督導等業務之交通警察大 隊有關作業人員百分之三。 4.秘書、主計、出納、文書、收發等協辦單位作業人員百分之二。 5.團體獎勵金百分之五.五:作為本項共同作業人員支領獎勵金剩 餘或不足之調節及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等之用。
- 四、第三點第一款之人員,依當月實際取締件數之分配點數,核發當月獎 勵金。 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員支給獎勵金,由各單位員處理此類業務量之輕重 及出力程度之多寡,訂定公平合理之分配標準,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直接隸屬單位支領獎勵金之金額,依該單位當月 舉發點數占本局總舉發點數之比例分配。
- 五、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獎勵金,其最高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月 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百分 之十為限。
- 六、支領獎勵金人員,如有請假、曠職(工)、受懲戒處分及因處理交通 安全案件受行政處分者,依下列標準扣除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十五日以上者,獎勵金減 半發給;未滿十五日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十五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公假在二星期 以內者不予扣除,超過二星期者,自十五日起不發給。 (三)曠職(工)或受懲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 自停職當月起,不發給獎勵金。 (四)因處理交通安全案件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 二十;申誡貳次(含累積達)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 十;記過(含累積達)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記大過(含 累積達)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 七、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十五前依有關法令規定 分別處理。
- 八、本要點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7-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四字第8708183800號函訂定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