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臺北市 消防水源充實維護管理計畫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毀損消防栓之處理程序(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毀損消防栓部分): (一)刑事部分: 1.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各單位如發現或接獲市 民有關故意毀損消防栓報案時,由消防栓所在地之轄區消防 分隊(以下簡稱分隊)逕向案址所轄警察派出所進行告發, 請求移送法辦,同時通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所屬營業分處協 同處理。 2.如故意毀損消防栓係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查獲或發現,則由 該處所屬單位負責向消防栓所在地之警察派出所告發處理。 (二)民事部分:本局各分隊如發現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消防栓 遭毀損,經確認行為人非屬故意毀損消防栓者,應通知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賠償。
- 三、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處理程序(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 使用部分): (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部分: 1.對於埋沒、堆積物品或設攤等致妨礙消防栓使用之行為,本 局所屬轄區分隊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妨礙消防栓使用 之規定舉發該行為人,並填具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及 談話紀錄,由所屬消防大隊(以下簡稱大隊)進行違反事實 及裁罰金額審核後,逕送本局火災預防科(以下簡稱火預科 )辦理裁罰相關事宜,並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及副 知本局災害搶救科(以下簡稱搶救科)。 2.對於被埋沒之消防栓,如未於當場發現或查獲行為人時,由 各轄區分隊先行查明消防栓被埋沒時間或時段,撰寫陳報單 陳報所屬大隊,並由該大隊行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 處或相關工程單位查明施工機關或單位,俟該處或工程單位 提供埋沒消防栓之行為人姓名、性別、住址、國民身分證登 記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相關資料後,逕行舉發;再由該 大隊將舉發單陳報火預科辦理裁罰相關事宜,同時應副知搶 救科知照,俟火預科裁罰後,依相關程序送達被處分人收受 。 (二)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妨害救災罪部分:本局各大隊或分隊 如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 ,發現有人以他法妨害救火、救災或救難者,由本局所屬轄區 大隊或分隊,逕行報請轄區警察派出所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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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北市消救字第1123047680號函修正全文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