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辨法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召集 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督導捷運 業務之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臺北縣政府財政局局長 (二)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文通局局長。 (六)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七)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系統設備重置計畫之審議。 (二)現行捷運路線因營運需要之系統設備改善及增置計畫之審議。 (三)本基金對外融資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基金管理機關派兼,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其有關幕僚 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基金管理機關派員兼辦。
- 五、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本 會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會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支給 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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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5
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900755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