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工程規劃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 動與工程規劃協調、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歷史街區容積移轉、公共關係及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更新開發科:都市更新開發策略規劃、公有土地開發與規劃設計協調 、政府主導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推動、公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評估、都 市更新方案規劃設計、估價及財務評估、公辦都市更新專案管控及工 程規劃流程檢討、專案駐點服務等有關事項。 三、更新事業科:重建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監督管理及輔 導等有關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事項。 四、更新工程科:整建與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補助申請案件之輔導、審查( 議)、核定及監督管制與考核、都市更新工程案之規劃設計與工程施 作、資訊環境規劃與建置、軟硬體設備購置與維護及資通訊安全業務 等有關事項。 五、更新經營科:都市再生行動推展之策劃與執行、社區空間活化與環境 改善工程規劃之輔導、社區工作場域之再利用、跨局處社區工作平臺 之推動、社區協力組織之合作及都市再生相關政策與觀念之推廣等有 關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都發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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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6613號令修正發布第3~5、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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