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嚴謹認定、有效及公平處 理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及因應各種實際狀況,建立違建之查 報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違建檢舉案件應於下列期限內勘查: (一)書件檢舉:依一般公文處理期限勘查辦理。 (二)電話檢舉: 1.施工中電話檢舉案件應於三日內現場勘查認定。 2.具名電話檢舉案件應於五日內現場勘查認定。 3.匿名電話檢舉案件應配合轄區巡查於十五日內勘查認定。
- 三、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前點規定期限 內現場勘查認定,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施工中新違建:凡違建施工中,其工程結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 、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未搬入使用者,依本局施 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查報拆除。 (二)已完工新違建: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新增之違建,現場拍照,並 函請相關機關查明違建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 號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函,並依法送達違建所有人。 (三)拆後重建違建:依前二款規定辦理,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 送法辦。 (四)既存違建:如經認定屬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既存違建依規 定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 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應查明違建所有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依法查報。 (五)既存違建修繕:應立即查明違建所有人相關資料,並函請違建所有 人勒令停工且於十五日內依現行修繕規定補辦申辦手續;如有擅自 復工等情事,以現查現拆處理;逾期未補辦或補辦不符規定,則填 具違建查報拆除函,並依法送達違建所有人。既存違建如位於山坡 地地區者,其修繕並應經山坡地主管機關同意。 (六)違建如經認定符合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先函請違 建所有人於三十日內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補辦建築執照,逾期未補辦或補辦不符規定者,逕行查報拆除。 違建無法確認完工時間者,現場拍照並依前項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 另函請違建所有人於二十日內檢送下列資料之一送建管處憑處: (一)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房屋謄本。 (二)完納稅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航測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之證明書。 違建所有人未於期限內檢送前項資料或所檢送之資料與前項規定不符 者,應填寫違建查報拆除函,並依法送達違建所有人。
- 四、新使照列管一年,列管期間,至少每四個月巡查一次,如有違反現行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之規定者,依規定處理。
- 五、以違建查報拆除函查報時,應依下列方式送達違建所有人: (一)交予應受送達之本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收領,以為送達。 (二)應受送達之本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法律上理由拒絕收領者,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 所,以為送達。 (三)無法依前款留置送達或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人之同居人、受雇人 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者,應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 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 適當位置。並將違建查報拆除函寄件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以為送 達。 (四)違建如經土地所有權人表示非搭建人或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時,以 公告方式辦理。
- 六、違建查報人員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者應提臺北市違章 建築審查三人小組或建管處違建會報處理。
- 七、本作業規定修正條文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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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9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095736948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90年7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