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償 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所定事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之處理,由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負責整合專案 拆遷安置計畫、各項救濟補助費核發名冊之造冊及水土保持處理之 規劃、設計、施工等作業。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違章建築拆除與 清運。 (三)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區公所:負責社會調查。
- 三、本府預定強制拆遷之危險山坡地聚落,大地處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配合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籌備會議,擬訂拆遷安置處理計畫及專案簽報或 編列年度預算籌措辦理經費。
- 四、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公告作業及後續處理程序如下: (一)預定拆除日六個月前應成立危險山坡地拆遷安置專案小組(以下簡 稱專案小組),協商各機關分工,蒐集拆遷戶基本資料,並由區公 所查復地籍謄本、戶籍資料,建立土地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人( 事實上處分權人)及拆遷戶名冊。 (二)大地處應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拆遷公告,並通知建物所有 權人(事實上處分權人)或使用人。 (三)拆遷公告後,專案小組應適時向拆遷戶說明拆遷安置之相關事宜並 加強與住戶溝通。 (四)區公所、社會局、建管處及大地處應共同派員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積極推動拆遷安置輔導作業,並提供租屋資訊,協助拆遷戶進行搬 遷。 (五)預定拆除日三個月前應完成下列社會調查與建物查估工作: 1.由區公所配合社會局對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戶進行戶口普查(包 括家庭人數、年齡及居住時間等)、拆遷戶家庭訪問、搬遷意願 及低收入戶或生活特別困難戶調查,並視個案需求,協助提供各 種社會福利申請輔導服務。 2.由建管處進行拆遷建築物認定、面積丈量、救濟補助費計算等查 估作業。 (六)預定拆除日二個月前,大地處應完成拆遷補助費、配合拆遷獎勵金 、人口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及特別救濟金等各項救濟補助費核發名 冊,函請建管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發放作業。 (七)預定拆除日起,由建管處及大地處進行違章建築拆除工作及辦理水 土保持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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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地字第105300796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105年7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專案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