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
- 三、社區參與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申請辦理「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之社 區參與者,應負擔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所生之費用。
-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辦理社區參與時,預先繳納新臺幣十萬元,由本局開 立收據交申請人收執。申請人繳納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得通知申請 人於文到之日起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本局得停止辦理社區 參與有關事項。
- 五、前點費用須支付之項目,詳如附表。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各項原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 作出適當決定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之結算;不足者,應 予補繳,剩餘者,無息退還。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0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四字第9022388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9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