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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3)北市勞三字第09330399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 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以接受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者 為適用範圍。
  • 三、本局於每一受補助案開始執行後,應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專業督導;其督導方 式如下: (一)專業督導應於受補助案執行期間進行至少二次之督導,期中督導應於執行期程二 分之一前進行一次以上,期末督導應於執行期程二分之一後至執行完畢前進行一 次以上。但本局認受補助者有進行密集督導之必要時,得每月進行督導一次,每 案最多以十二次為限。 (二)專業督導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督導: 1.執行進度是否符合預定進度。 2.執行內容是否符合本局核定內容。 3.執行方法是否符合專業要求。 4.執行人員配置是否適切。 5.計畫經費運用是否合理。 6.其他視個案性質應督導之事項。 (三)每次督導應作成書面督導紀錄(格式如附件一),具體敘述受補助案執行情形及其 優缺點。 (四)最後一次之督導應對於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進行檢核,並撰寫成效檢核表(格式 如附件二)。
  • 四、本局應派員擔任各受補助案之行政督導人員,隨時實地訪視督導,對於受補助者之執行 狀況或問題,適時提供具體建議輔導與協助解決,促請其遵守本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 前項行政督導,每次應作成訪視紀錄(格式如附件三),併同專業督導紀錄簽辦。
  • 五、專業督導人員,得按實際督導次數,每人每次支領新臺幣二千元之酬勞。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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