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避免危害發生,對施工中新違 章建築 (以下簡稱新違建) 採取即時強制拆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並 期有效遏止新違建產生,特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訂定本作業規定 。
- 二、依本作業規定應即時強制除之新違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一) 施工中之違建,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 施工中之違建,構成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 三、本局建築管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 現前點之新違建時,應查明確認後,於發現當日下午四時前填具「即 時強制拆除通報單」,通報建管處違建科拆除區隊,共約定翌日 (遇 假日順延) 會合時間及地點,並由查報人員引領拆除人員至現場,以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 (以下簡稱即時 強制拆除通知書) 查報並交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 副本交 拆除人員立即執行拆除。
- 四、拆除區隊人員依「即時強拆除通知書」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拆除 作業,如遇陳情人對「即時強拆除通知書」之內容有疑義時,查報員 應當場澄清,並依第六點辦理。
- 五、當日查報案件應當日拆除完畢。但如遇結構堅固或面積龐大或情況特 殊之違建不能當日拆除完畢者,應於「即時強制拆除通報單」一併先 通報拆除區隊,由區隊長視情況增派拆除小隊或租械支援,現場拆除 人員應將查報資料及當日執行情形依序陳報建管處處長,並列管追蹤 直至拆除完畢為止。
- 六、即時強制拆除案件一律不得准許緩拆或由違建人自行拆除,並不接受 任何協調。
- 七、即時強制拆除案件,拆除區隊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照片,填寫 結案單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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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5-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0)北市工建字第9044305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90年10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中新違建現查現拆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施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