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029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事業發展,以建立 政府與民間觀光業務溝通之平台,特設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二)協助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建議事宜。 (四)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五)提供觀光相關事業及會展產業之諮詢服務。 (六)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交通部觀光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觀光傳 播局、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文化局等機關( 構)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觀光事業從業 人員聘(派)兼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 人,由執行長提請市長派兼之,襄理執行長綜理會務。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觀光傳播局 派員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四人至八人,處理日常會務、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及一般觀光業務之連繫協調工作。
  •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觀 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 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 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觀光事務 聯絡人辦理。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