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花木盆栽搬遷費 (附表一)
種 類 金額 元 (盆) 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草 木 三○ 木 本 五○ 鐵樹、酒瓶椰子 四○ - 貳、養殖水產物產量 (收容量) 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 (附表二) (單 位:公斤/公頃,備註有說明者除外)
經 營 方 式 養 殖 方 法 養殖物別 粗 放 半 粗 放 半 集 約 混 養 一般淡水 三、五○○ 三、五○○ 四、○○○ 一般 鹹水魚 二、○○○ 五、○○○ 單 養 冷水性魚 類 (含鱒 、香魚等 ) 八○、○○○ 一○○、○○○ 一般河川 魚類 (包 括石、魚 等) 二、○○○ 四、○○○ 六、○○○ 觀賞魚類 二○、○○○ 尾 三○、○○○尾 單 養 虱目魚 二、○○○ 五、○○○ 吳郭魚 八、○○○ 草蝦 五、○○○ 沙蝦 八○○ 泰國蝦 三、六○○ 班節蝦 四、○○○ 蟳 五、○○○隻 塘虱魚 ( 土殺) 九、○○○ 烏魚 七、○○○ 石斑 七、○○○ 鰻魚 七、○○○ 鱸魚 五、○○○ 鯛類 六、○○○ 花身雞魚 七、○○○ 雞魚類 七、○○○ 鮸魚 六、○○○ 草魚 六、○○○ 青魚 (烏 鰡) 六、○○○ 黃臘★ (紅杉) 七、○○○ 泥鰍 二、○○○ 五、○○○ 大鱗鮫 ( 豆仔魚) 七、○○○ 甲魚 一五、○○○ 星點彈塗 六○○ 牡蠣 二、五○○ (插篊式) 四、○○○ (平掛式) 六、○○○ (垂下式) 文蛤 七、五○○ 一五、○○○ 二○、○○○ 蜆 五、五○○ 八、五○○ 九孔 二○、○○○ 立體式 九孔 一○○、○○○ 黑星銀 ( 變身苦) 七、○○○ 鱧魚 四、○○○ 鯉魚 六、○○○ 鰱魚 六、○○○ 牛蛙 六、○○○ 襲鬚菜 一二、○○○ 附註: 一、混養:養殖種類兩種以上,而主體魚類數量比例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 。 二、單養:養殖種類只有一種或另混養少量其他水產物,但混養數量未超 過百分之四十者。 三、其他未列入本參考表之水產養殖物,其養殖物之種類由漁民自行申報 ,再會同有關單位現場查估核定。 四、粗放式:利用天然流入肥料不予施肥,於低密度養殖者。 五、半粗放:利用人工施肥、漁牧綜合經營或配合適量飼料,其養殖環境 及設備教差者。 六、半焦約:採用施肥並添加人工飼料配合養殖,並具簡單之水質改善設 備者。 七、集約:採用人工飼料或下雜魚養殖,並且有完善之水質改善設備或流 水式養殖者。 八、凡養殖魚苗者按實際養殖面積,核算價值再加倍計算,不另計尾數及 價值。 九、每種魚類之價格按查估時當地魚市場所公布之批發價為準,如魚市場 未公布價格者,則核實查估,並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補償。 十、如未放苗養殖著,水產物部分不予補償。遷移補 償率 備 註 集 約 一○、○○○ 四○% 以草魚價格計算 八、○○○ 四○% 其他混養種類以虱目魚折 重計價(混養種類如蝦、 蟳、龍鬚菜、虱目魚、烏 魚等) 二○○、○○○ 四○% 一、換水量每六小時以上 一次者,每平方公尺 面積產量以八公斤計 算。 二、換水量每六小時以下 一次者,每平方公尺 面積產量以一○公斤 計算。 三、換水量每四小時以下 一次者,每平方公尺 面積產量以二○公斤 計算。 四、以主體魚價格計價。 一○、○○○ 四○% 以主體魚價格計算。 五○、○○○尾 四○% 以尾數計算,每尾價格以 一公斤草魚計價。 一○、○○○ 三○% 一○、○○○ 二○% 八、四○○ 三○% 一、○○○ 三○% 四、八○○ 三○% 六、○○○ 三○% 一二、○○○隻 二○% 以隻數計算 一五、○○○ 四○% 一○、○○○ 四○% 一○、○○○ 三○% 一五、○○○ 三○% 八、○○○ 三○% 一○、○○○ 三○% 一二、○○○ 四○% 一二、○○○ 四○% 一○、○○○ 四○% 一○、○○○ 四○% 一○、○○○ 四○% 一二、○○○ 四○% 八、○○○ 三○% 一二、○○○ 四○% 一五、○○○ 二○% 四○% 二五% 插篊式以二、五○○公斤 計算。 平掛式以四、○○○公斤 計算。 垂下式以六、○○○公斤 計算。 二○% 半粗放與半集約 殖。 粗放指淺海養殖。 三○% 每平方公尺生產二 斤 二○% 一五% 四○% 四○% 四○% 四○% 四○% 二○% 以乾燥計算 - 參、說明: 一、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遷移農作改良物者, (除盆栽外) ,依該農作改 良物徵收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發給遷移費。但盆栽部分依附表一所列 標準給予搬遷費,惟遇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辦理。 二、水產養殖物遷移費,依附表二所列養殖方法及遷移補償率,以實際有 效養殖面積計算。 三、遷移物性質特殊,其遷移費未能依本基準規定查估者,查估機關得依 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 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由查估機關審核認定之。委託 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四、辦理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約時,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 殖物遷移費、搬遷費得比照本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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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地二字第9010800500號函訂定下達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