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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北市都建字第102639411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關建築物耐 震能力評估與補強之技術諮詢,爰依行政院臺89內 17610號函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 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 6條第 2項規定,設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之技術諮詢,並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是否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議。 (三)協助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之技術諮詢,並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是否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之建議。 (四)協助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五)協助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 三、本小組置委員21人,召集人 1人,由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兼之;任期 1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人員 4名。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 4名。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 4名。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 4名。 (五)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4名。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人兼任之。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建管處統籌辦理。
  • 六、本小組設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 七、本小組委員應迴避承辦本市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等業務。
  •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各公會會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講 習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 十一、本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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