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關建築物耐震能 力評估與補強之技術諮詢,爰依行政院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0號函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 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行。 (二)協助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之技術諮詢,並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是否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議。 (三)協助有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之技術諮詢,並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 使用人是否實施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之建議。 (四)協助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五)協助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依下列 方式產生,並由本局聘(派)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四名。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四名。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四名。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四名。 (五)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名。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人兼任之。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建築管理處統籌辦理。
- 六、本小組設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 七、本小組委員應迴避承辦本市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等業務。
-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各公會會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講 習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 十一、本小組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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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建字第09152466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