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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9)北市地五字第8922080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攻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施工驗收作業程序第六 點規定,督導查核本府舉辦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工程進度、品質、工地安全、環境 衛生維護等,特成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督導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於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辦理查核金額一成以上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案 件。
  • 二、查核小組成員共七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因故不能召集時,以副處長之 職務代理人兼任召集人,並由本處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門委員或簡任技正。 (二)會計室主任。 (三)政風室主任。 (四)研考負責人。 (五)第五科科長。 (六)工程專業人員。 前項第六款所稱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處商請本府工務局或其所屬機關派員兼任之,或 由本處聘請非本府人員擔任之。 查核小組得不定期召開會議。 查核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第五科辦理。
  • 三、工程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人員)及承包廠商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以供查核之用 。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月一日彙整前一個月已執行之工程及未來一個月預定執行之工程, 製作工程進度月報表(如附表一)陳報本處。但已完工部分,不再辦理查核且免予列入 月報表。
  • 四、查核項目: 查核小組應依據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所訂工程契約及其進度就下列項目辦理查核。 (一)工程進度: 1.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 2.各管線及其他工程之配合情形。 3.落後工程之執行。 4.政策性趕工之執行。 (二)工程品質: 1.抽查監(督)造單位(人員)監督承包廠商就下列材料送驗情形之紀錄: (1)碎石級配、砂之檢(查)驗紀錄。 (2)鋼筋之檢(查)驗紀錄。 (3)混凝土之檢(查)驗紀錄。 (4)瀝青混凝土之檢(查)驗紀錄。 (5)人行道鋪面之檢(查)驗紀錄。 (6)涵管之檢(查)驗紀錄。 2.抽查監(督)造單位(人員)執行下列工程品質檢驗之紀錄: (1)鋼筋綁紮、排列情形檢(查)驗紀錄。 (2)混凝土澆置檢(查)驗紀錄。 (3)範本組立情形檢(查)驗紀錄。 (4)道路工程壓實度檢(查)驗紀錄。 3.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認有必要監督承包廠商或請監(督)造單位監督承包廠商 作有關工程材料或品質之試驗、檢驗或取樣,送往指定機關(構)單位試驗、 檢驗時,查核小組得視需要擇項目予以查核,檢、試驗結果應送工程主辦機關 審查並依契約處理,處理情形應陳報本處。 (三)查核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 1.環境清潔維護措施。 2.工地安全設施與維護。 3.工程人員安全維護與管理。 4.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 5.維持車行及人行安全措施。 6.承包廠商是否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 (四)工程主辦機關派駐工地人員及承包廠商依契約應常駐工地之人員之差勤紀錄。
  • 五、查核方式及範圍: 查核小組得視實際情形,以不定期方式辦理查核。查核小組並得向工程主辦機關、監( 督)造單位(人員)及承包廠商查閱相關文件。但不得要求其提供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 資料。
  • 六、查核要領: (一)每次查核應先針對上次查核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先予以查核。 (二)每次實施查核結果應撰寫查核報告表 (如附表二)。報告表共三聯,第一聯由查 核小組人員收執,第二聯陳報本處處長核閱,第三聯以處銜函送工程主辦機關依 契約處理。
  • 七、獎懲: 有關查核小組督導查核結果,本處得依照內政部函頒之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相 關人員之獎懲事宜,並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作為該機關年終考成之參考。
  • 八、查核小組所需費用,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九、本要點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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