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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86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6)北市捷四字第86223914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
  • 一、本局防颱輪值人員為: (一)市府消防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二)本局:1.甲組:第四處處長、副處長及八位課長。 2.乙組:第四處男性同仁。 輪值時間:日班08:30至17:30,夜班17:30至蒞日08:30。
  • 二、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局防颱輪值人員應待命候勤。
  • 三、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於上班時間由第四處防颱聯絡人(如附表),通 知本局防颱輪值人員開始值勤。非上班時間如獲消防局通知防災中心成立時,請本局值 班人員通知第四處天然災害緊急聯絡人,再轉知本局防颱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 四、本局防颱值勤人員請依本局「天然災害防救業務手冊」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守。
  • 五、首班執勤人員聯絡各工程處防颱小組,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 六、如遇重大災情時,各班值勤人員應向當地警察分局(即區公所防救中心),報告災情並 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市府消防局輪值之長官,報告工程處所轄工區現況。
  • 七、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詳細記錄各工程處回報情況。
  • 八、各班值勤人員於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方得離開。
  • 九、末班值勤人員於消防局通知解除颱風警報後,需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2.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傳真至局防災中心彙整。 3.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傳真至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備查。(或提出需 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 4.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統計各工程處之災損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5.乙組末班值勤人員需辦理值勤期間參與人員之加班費及交通費簽報事宜。
  • 十、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接替所輪序號輪值。
  • 十一、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二、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即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簽核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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