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防颱輪值人員為: (一)至市府消防局:三位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等五位。 赴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值勤。分日、夜斑二班值勤(日班08:00至 20:00 ,夜班20:00至翌日08:00 止)。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防救緊急 任務編組,到該指定地點報到時間起算,至前述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 務解除為止。 本局為業務考量擬由實際代理人員:由總工程司室、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 四處及第五處高參等人員依序輪赴「災害防救中心」值勤,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 巡視時,仍由上述主任秘書以上人員依序輪赴「災害防救中心」值勤。 (二)本局:1.指揮調度組:本局四位副總工程司、第一、二、三、五處處長、品保中 心主任、資訊中心主任擔任。 2.甲組:(第四處處長、副處長機動配合巡查作業。) 乙組:第四處男性同仁。 3.行政支援組: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並提供熱食 等行政作業,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連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 連絡電話),如遇天然災害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連絡人員轉知值勤 人員開始值勤。 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防救中心」時任務編組, 到本局十五樓報到,至後述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值勤時間日 班為08:00─20:00,夜班為20:00至翌日08:00止,每班各乙員值勤,駐守本局十五 樓會議室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二、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局防颱輪值人員應待命候勤。
- 三、市府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於上班時間由第四處防颱聯絡人,通知本局防颱 輪值人員開始值勤。非上班時間如獲消防局通知防災中心成立時,請本局值班人員通知 第四處天然災害緊急聯絡人,再轉知本局防颱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一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續五班人員待 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 四、本局防颱值勤人員請依本局「防災業務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守。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交接,掌握實際狀況,確 實填寫事件記錄表。(按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表格填報)
- 五、首班執勤人員聯絡各工程處災害防救中心,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電話暢通。
- 六、如遇重大災情時,各班值勤人員應向當地警察分局(即區公所防救中心),報告災情並 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市府消防局輪值之長官,報告工程處所轄工區現況。
- 七、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詳細記錄各工程處回報情況。
- 八、各班值勤人員於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 ,方得離開。
- 九、末班值勤人員於消防局通知解除颱風警報後,需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2.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傳真至局防災中心彙整。 3.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傳真至消防局災害防救中心備查。(或提出需 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 4.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統計各工程處之災損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5.乙組末班值勤人員需辦理值勤期間參與人員之加班費及交通費簽報事宜。
- 十、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接替所輪序號輪值。
- 十一、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二、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即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簽核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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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89)府北捷四字第8922437901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5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防颱執勤人員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天然災害防救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