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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93)北市捷工字第093326886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應變中心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 一、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1.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由本局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等人員赴市府災害應變 中心值勤。分日、夜班二班值勤(日班08:00至20:00,夜班20:00至翌日08:00止)。 第一班以市府通知成立災害應變緊急任務編組,到達指定地點報到時間起算,至下一 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至任務解除為止。 本局為業務考量(本局工程跨縣市各地區)擬由實際代理人員:由總工程司室、綜合 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高參等人員依 序輪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如遇重大災情或市長巡視時,仍由上述主任秘 書以上之人員依序輪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 2.本局(1) 指揮調度組:本局副總工程司、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 計處、聯合開發處處長、品保處處長、技術發展處處長等擔任 。 (2) 甲 組:(工務管理處處長、副處長機動配合巡查作業。)由綜合規劃 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各指定一 位課長與工務管理處課長等人員擔任。 乙 組:工務管理處男性同仁擔任。另於颱風來臨前視中央氣象局所發 佈預估颱風強度,及颱風可能侵襲範圍等狀況由工務管理處處 長判定於乙組「彈性」增加乙位輪值人員(共二員)協助災害 應變作業。(並由最末班之輪序人員辨理結報及辨理參與值勤 人員之加班費簽報作業)。 (3) 行政支援:由秘書室二名同仁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供熱食等行政作業 ,另請該室自行排訂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 電話),如需值勤時,本處將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 值勤(僅於日班時間值勤)。 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第一班以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 組時開始任務編組,到本局十五樓緊急應變小組報到,至下一班交班時間止,末班時間 至任務解除為止。值勤時間日班為08:00至20:00,夜班為20:00至翌日08:00止,每班各 乙員值勤,駐守本局十五樓緊急應變小組值勤,編組名冊內人員異動時依序遞補。
  • 二、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時,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應待命候勤。
  • 三、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於上班時間由工務管理處緊急聯絡人,通知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並同時通知機電小組聯絡人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非上 班時間如獲消防局通知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請本局值班人員通知工務管理處緊 急聯絡人,再轉知本局相關各組輪值人員開始值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一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 續五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 四、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請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勤,不得擅離職 守,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捷運局緊急應變小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 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交接,掌握實際狀況, 確實填寫事件紀錄表。(按災情蒐集及通報作業執行計畫表格填報)。
  • 五、首班值勤人員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急應變小組 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 六、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應使用災情傳輸電腦系統向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報告災 情,並保持雙向聯絡外,亦需向本局派赴「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之人員報告災情 。
  • 七、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詳細紀錄各工程處回報情況,有無災損均需每三小時定期以災 情傳輸電腦系統回報至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
  • 八、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辦理交接(含資料、 物品等),方得離開。
  • 九、末班值勤人員於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辦理下列事項: 1.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 2.要求各工程處統計災損情形傳真至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彙整。 3.末班值勤人員彙整各工程處災損情形,應使用災情傳輸電腦系統及傳真至臺北市災害 應變中心備查。(或提報需災損情形之單位: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路政 司等)。 4.末班值勤人員於次日將統計各工程處之災損資料綜簽陳核局長。 5.乙組末班值勤人員需辦理值勤期間參與人員之加班費及交通費簽報事宜。
  • 十、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由職務代理人或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值 。
  • 十一、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接班人員因交通 、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 。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立即趕往接班。
  • 十二、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通知到時,由承辦 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通 知到時,該輪值人員安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 十三、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確實無法按時到班 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查。
  • 十四、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 十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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