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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5-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工字第1103011405號函修正第4、5、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訂定之。
  • 二、目的: 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防災體系,採取適當 之防範措施與有效執行災害搶救,以提昇本局之災害應變能力,將災 害減至最低程度,以維工地、財產、人員、安全。
  •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為: (一)至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並配合災害應 變中心「工程搶修組」之指揮運作: 1.高參組:由總工程司室、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 電系統設計處、工務管理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副 工程司或課長以上且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防局 受訓完成之同仁擔任,依序輪赴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分日、 夜 2班值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應赴本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指定地點)出席工作會報。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分為: 1.指揮官: 由局長擔任指揮官、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 。 2.督導官: (1)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 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個颱風,任務為以「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導檢核表」赴各工 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災後復原情形, 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2)本督導檢核作業於本局、各工程處及工務所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後,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 督導官排定檢核時間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 仁負責派車隨同前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3.指揮調度組: 分由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工務 管理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位之處長、副處長輪 值,於本局15樓值勤。 4.執行小組: 甲組:工務管理處各課之課長暨綜合規劃處、土木建築設計 處、機電系統設計處、聯合開發處、技術發展處等單 位指定 1位課長或副工程司以上同仁,於本局15樓「 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並掌握災情,督 導防災人員作業。 乙組:分由工務管理處每班指派 2名工程司擔任,於本局15 樓「緊急應變小組」分日、夜 2班值勤,負責負責分 別彙整各工程處適時傳送本市重大災害出動救災人員 及裝備速報表等相關資料、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 作後依本府消防局及工程搶修組指示,將「臺北市災 害應變中心工程搶修組○○工作會報資料」以電子郵 件傳送本府工務局彙整,及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 工程搶修組」之指揮調度並陳報各地災情。 5.行政支援: 由秘書室 2名同仁(含駕駛)納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並提 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另請秘書室自行排定值勤人員及 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聯絡電話)(值勤工職人員名冊 請該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需值勤時,本局緊急應 變小組通知該聯絡人員轉知值勤人員開始值勤。 (三)各組依名冊所排順序輪流值勤,說明如下: 1.每次輪值時間以12小時為原則,依序循環,至本局災害應變 小組改為二級開設,並完成災情彙辦及相關防救災作業完成 及PO上LINE捷運 B群組為止;下次開設時由前次最後 1位輪 值者之下 1位開始輪值。 2.每日 8時與20時交班,輪值時間為 08~20、 20~08,並依序 輪流值勤。
  • 四、風災、水災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當颱風來襲或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市災害應變中心強化三 級或二級開設時(本局非為進駐單位),本局及各工程處須成 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心工程 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並先行辦理防救災之整備作業,預置 救災機具及人力,以隨時待命。 (二)當接獲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除 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 五、地震後開設及因應措施: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 5弱以上或本市有災情發生之虞 ,經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本局及各工程 處須成立內部監控及聯絡窗口,隨時監控及處理防救災作業支 援系統有關本局所轄工地災情,通報、回報及辦理災害應變中 心工程搶修組組長之指示事項。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 5強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逾 2 個區,估計本市有15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 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並經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除立即指派高參組同仁進駐外,本局及各工程處同步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開始辦理防災及搶救災相關作業。 (三)依本局工務管理手冊 -「 EMA2-20地震後之處置作業」相關規 定辦理。
  • 六、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包含演習):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任務編 組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內到達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或緊急應變小組報到 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懲處。
  • 七、本府消防局簡訊通知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工務管理處, 以「一呼百應」通知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完成進駐,並開始值 勤。 值勤檔案夾於任務開始時交輪值第 1班人員保管,列入交待,該班執 行小組人員負責預先通知接續 5班人員待命,聯繫接班值勤人員,各 班於接班人員未到達前,不得逕行離開。
  • 八、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依本局「災害防救業務執行計畫」規定值 勤,不得擅離職守,本局各工區如發生災害時,應依本局緊急應變小 組通報系統表,立即以電話通報各單位主管,以掌握救災先機並利於 迅速處置。 各班值勤人員請於值勤檔案夾之簽到簿自行簽到及簽退,並確實將交 接事項記載於工作日誌,以確實掌握實際狀況。
  • 九、第 1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應連絡各工程處緊急應變小組,確認人 員及電話,並保持本局緊急應變小組電話及通訊系統暢通。
  • 十、如遇災害發生時,各班值勤人員除應先利用電話通報災情,並於本市 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登錄工作記事、大事記要、案件處理情形等資料 。於每日上、下午 2、 5、 8、11時,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 時間,於系統進行更新。
  • 十一、各班值勤人員於值勤期間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揮官: 1.由局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災害防救處理 之指揮與調度事宜,並參加市長召開之工作會報、市長巡 視本局所轄捷運工地等事宜。 2.局長第一代理人之副局長擔任副指揮官,襄助局長處理相 關災害防救事宜。 3.若局長與副指揮官因公不克參加會議等,則由局長另指派 1 位副局長或總工程司或 1位副總工程司代表參加或代為 處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二)督導官: 本局檢核作業之督導官,分別由本局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副總工程司、所屬專門委員、簡任正工程司依序輪值督導 1 個颱風,任務為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緊急應變小組督 導檢核表」赴各工程處實地檢核其防救災整備、災中應變與 災後復原作業情形,並適時督導緊急應變小組防救災作業。 (三)高參組: 1.第 1班輪值人員必須依規定通知時間內到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因地震或其它無預警災害發生,經消防局 通知後於 1小時內完成進駐,若本市電信通訊、電力中斷 時,市級及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應不待通知,主動到達 災害應變中心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2.參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防救災會議。 3.需隨時掌握捷運工地相關災情及緊急應變之處置,作為本 市災害應變中心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橫向協調、聯繫事 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指揮調度組: 1.掌握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可供外援之緊急搶救災人力、物 資之調度及支援事宜。 2.掌握本局各工程處所轄施工標工地及聯開基地各項災情狀 況及處理情形,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 ,將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每 2小時PO上LINE 捷運 B群組,惟有緊急意外事故發生或媒體報導本局所轄 工地災情時,應立即督導各工程處PO上LINE捷運 B群組, 以利指揮官督導搶救災作業。 3.即時處理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臨時交辦之搶救災事宜,並向本局局長及副指揮 官電話口頭通報。 4.如遇市長巡視本市災情時,應於 1小時前彙整各工程處提 報之相關資料,以提供局長報告。 5.如本局工區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天然災害或工程災害), 經工程處處長判定為重大意外事故後,依本局工務管理使 用手冊 EMA2-51-A、 EMA2-51-B、 EMA2-51-C之規定辦理 通報,並登錄至值勤工作日誌。 6.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運作後,接獲召開工作會報通知, 指揮調度組立即陳報局長參加會議,若局長指定其代理人 出席會議,則立即通知其代理人出席會議。 7.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宜。 (五)執行小組: 1.甲組: (1)蒐集各項即時災情發展、查證、彙整、處理及列管追蹤 。 (2)依「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彙整 各工程處提送之市長預備召開之工作會報資料,並督導 乙組人員依限以e-mail傳送至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 消防局、本府工務局、捷運工程組防災信箱、捷運局防 災電子信箱及派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之高參信箱,並電 話確認。 (3)奉指揮調度組之指示,辦理相關災害防救事宜。 (4)督導乙組人員辦理各工程處傳送之資料彙整及傳遞等相 關事宜。 (5)應立即將本府消防局及各單位各項即時簡訊以通報單e- mail至局及各工程處之各位長官及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知 悉。 (6)督導乙組人員對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傳送之緊急案件 之即時處理。 (7)第 1班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請示督導官排定檢查時間 後,由該時間之執行小組甲組輪值同仁負責派車隨同前 往各工程處完成檢核作業。 (8)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2.乙組: (1)每日上、下午 2、 5、 8、11時前彙整各工程處之災情 彙計總表。 (2)辦理工作會報相關事項,並追蹤辦理會報紀錄中本局相 關事項,即時與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同仁聯繫,處理 各項列管案件,下次會報召開前,於防救災作業支援系 統將各項列管案件之辦理情形填列完成。 (3)各單位(中央應變中心、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內政部、 經濟部水利署等)之傳真文件及指示事項,應立即陳送 指揮調度組輪值長官,並將指(裁)示事項立即e-mail 各工程處防災電子信箱。 (4)隨時辦理指揮調度組及執行小組(甲組)交付之任務。 (5)辦理捷運局防災電子信箱及捷運工程防災組信箱所有通 知訊息。 (6)值勤中,不論有無災情發生,應於每日 8時至22時,彙 整各工程處提報之災情、處理現況及預定完成時間,陳 送指揮調度組PO上LINE捷運 B群組。 (7)通知各組下一班值勤人員待命。 (六)行政支援: 1.提供熱食及駕駛等行政作業。 2.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之水、電、空調等維護。 3.排定政支援值勤人員及聯絡人員名冊(含日、夜間連絡電 話),及依本局人事室相關規定辦理差勤及加班相關事宜 。 4.局長、副指揮官等需隨時赴本府或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會 或至工地巡視之派車及駕駛等任務。 5.其他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交代之庶務。
  • 十二、各班值勤人員交班前,應事先彙整各工程處回報狀況,向接班人員 辦理交接(含資料、物品等),方得離開。
  • 十三、末班執行小組乙組值勤人員於解除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後,需辦理下 列事項: (一)通知各工程處同時解除任務及電話通知下一班( 4組)、秘 書室及各工程處解除值勤任務。 (二)於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解除一級開設後 1小時內,請各工程處 緊急應變小組統計災損情形,以捷運工程組災情彙計總表彙 整所有事件最新辦理情形,e-mail至本局防災信箱或傳真至 本局緊急應變小組,由該小組彙整後,陳送指揮調度組PO上 LINE捷運 B群組,或以簡訊通知「捷運工程局接收災情簡訊 之相關主管名冊」之長官知悉。 (三)通知各工程處於颱風警報解除後第 1個上班日應主動召開災 情檢討會議(含策進作為)。 (四)乙組工務管理處最末班輪值人員第 1人簽報結報及誤餐費, 第 2人辦理參與值勤人員之加班費申報作業。
  • 十四、如遇輪值人員事先請假核准或出國者,應自行覓妥職務代理人或由 該單位主管指派代理人接替輪值。
  • 十五、值勤人員應通知下一班接班人員,預作準備接班。惟如遇風雨過大 ,接班人員因交通、天候等因素無法前往接班時,值勤人員應繼續 值勤至接班人員前來換班,方可離開。接班人員亦應俟風雨停緩後 ,立即趕往接班。
  • 十六、如災害發生於例假日或下班時間而輪值人員因外出或其他原因無法 通知到班時,由承辦單位依輪序通知下一班遞補值班,並持續通知 該輪值人員接班為止,惟如確實無法通知到班時,該班輪值人員安 排至下一輪第一班輪值。
  • 十七、輪值人員接獲通知時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參與輪值,若因特殊狀況 確實無法按時到班時,亦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惟事後應補辦簽陳備 查。
  • 十八、各單位指派之輪值人員若有異動,應簽報單位主管同意後,將異動 名冊(含單位、職稱、姓名、住宅電話、辦公室分機、行動電話等 )以便箋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惟高參組輪值人員異動,須另覓一 受過消防局訓練完成且熟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操作業務之副工程司 或課長以上層級人員,方得替換。
  • 十九、凡未能遵守本值勤注意事項者,一律送本局考績委員會議處。
  • 二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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