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 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以維護營運秩序、行車安全及提 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局處理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之 裁罰基準如下表:
違規 事件 法條 依據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法定罰鍰額度 (新 臺幣:元) 及其他 處罰 違反 公路 法及 依公 路法 所發 布之 命令 公路 法第 七十 七條 第一 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九 千元: (一) 於公車專用道怠速或滯 留載客者。 (二) 無故拒載者人及身心障 礙者。 (三) 經查證屬實,無正當理 由不讓乘客上車或趕乘 客下車及辱罵乘客者。 (四) 驗票機未定期保養致列 印不良情節嚴重或違反 驗票機故障處理程序者 。 一、九千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 二、吊扣營業車輛 牌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或定期 停止其營業之 一部或全部, 或報請交通部 撤銷其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全部營 業車輛牌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 萬元: (一) 擅自闢駛區間車者。 (二) 行車人員於服務中有互 毆行為者。 (三) 無故於公車專用道違規 超車者。 一、九千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 二、吊扣營業車輪 牌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或定期 停止其營業之 一部或全部, 或報請交通部 撤銷其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全部營 業車輛牌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 次處六萬元,一年內第二 次以上違反同款規定者, 處九萬元: (一) 平均每日行車超過規定 速度之車輛數占公車單 位抽查車輛數百分之五 以上者。 (二) 無故擅自減班或停駛者 。 (三) 擅自變更或增減營運路 線者。 (四) 無故毆打乘客者。 (五) 駕駛人員酒後服勤駕車 者。 一、九千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 二、吊扣營業車輛 牌照一個月至 三個月或定期 停止其營業之 一部或全部, 或報請交通部 撤銷其汽車運 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全部營 業車輛牌照。 -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 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發現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即由本局依第二點規定裁 罰後,函送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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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17日臺北市政府(90)交二字第902147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0年4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