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二、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府第九八二次市政會議奉市長指示事項辦理。
- 貳、目的: 在天然災害來臨前或來臨時,對於本市危險山坡、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居民實施宣導避 難,必要時強制疏散至安全處所,以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 參、危害地區調查: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各區公所、建設局、工務局、民政局、警察局應本於職責詳加調查 轄內可能因強風、豪雨、地滑、坍方、泥流、土石流等易造成危害之地區,必要時會同 且;他有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物及居民人數列冊(如格式一)送轄區區公所建檔, 做為災害來臨時疏散及收容安置之參考。
- 肆、緊急疏散時機: 本市颱風、豪雨來襲時,工務局養工處應將雨量定時通報市防救中心及區防救中心(區 公所),對可能造成災害之危險地區,各相關機關及區防救中心(區公所)應視風勢及 雨量狀況,適時派員實地勘查,並將可能遭受危害情形,通報市防救中心(或防汛中心 ),俾作為執行相關疏散參考。 有關疏散時機如下: 一、市災害防救中心(或防汛中心),依區防救中心(區公所)回報情形及參考降雨量,必 要時下達疏散命令。 二、區災害防救中心,依前述危險狀況,於必要時得要求各疏散機關執行疏散。 三、各級防救中心未成立,而情況特殊急需緊急疏散時,由區長下達並執行疏散命令,各有 關編組機關應立即配合辦理疏散事宜,區長不在時,由副區長(區主任秘書)、轄區警 察分局長代理執行任務。
- 伍、緊急疏散機關及任務分工: 一、區公所:統籌居民疏散、統計及傳遞彙整等事項。 二、警察局: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及交通秩序維持等事項。 三、消防局:人命救助及緊急救護等事項。 四、工務局:工程搶救、搶險、工程機具及人員調配、危險建物及構造物限制使用、拆除及 應急補強等事項。 五、交通局:救災人員:器材、物資之運輸、居民疏散運送等事項。 前項各機關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緊急疏散之。
- 陸、收容安置機關及任務分工: 一、區公所:統籌收容所物資供應、辦理救濟及慰問等事項。 二、教育局:收容所開設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收容災民統計、查報 等事項。 三、社會局:救災物資之籌備及儲存、災民救濟口糧之發放、受災損壞之救濟、各界捐贈救 災物資之接受與轉發等事項。 四、衛生局:負責收容所災民之救護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五、環保局:負責收容所垃圾清除、消毒等事項。 六、民政局:負責督導區公所資料統計、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及教育局辦理收容等事項。 七、警察局:負責收容所警戒及治安維護。
- 柒、對疏散後之危險山坡、低窪或可能受災地區,工務局、建設局、環保局、區公所應派員 做適當處理之後,認無安全顧慮時,居民始得返家。
- 捌、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之規 定辦理。
- 玖、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 拾、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附錄: 一、可能受災地區(危險山坡地區或低窪地區)及收容所位置。 二、收容所開設順序一覽表。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3-2005
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8)府消預字第8806351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