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四、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六、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
- 貳、目的 於各類災害期間,為及時疏散撤離,進行公告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 船舶及航空器進入或通行,並做好收容安置作業,以達避災目的,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 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計畫。
- 參、災害潛勢地區(含保全戶)調查 一、每年 4月底前區公所及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本於職責詳加調查轄內可能因各 類災害易造成危害之潛勢地區,必要時會同其他相關機關勘查認定,掌握建築物及 居民(含保全住戶及弱勢族群)人數列冊,做為災害來臨時劃定警戒區域、疏散撤 離及緊急安置之參考。 二、針對高災害潛勢區域(如:土石流及易積淹水潛勢地區等保全對象),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協助區公所製作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計畫。
- 肆、任務分工: 一、區災害應變中心(區公所): (一)執行並綜整轄內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相關事宜。 (二)負責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 (三)警戒區域圖之劃設。 (四)統籌警戒區域內其他相關協調與督導事項。 (五)派員前往警戒區域公告、宣導、勸導並執行管制措施。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二、秘書處: 負責執行「公告」之文書作業程序及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三、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一)協助新聞發布、媒體聯繫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四、警察局: (一)負責警戒區範圍內之警戒管制事宜。 (二)現場警戒、治安維護、強制居民疏散、交通秩序維持及協助警戒區域範圍之 公告單張貼等事項。 (三)對違反公告者開具勸導單、舉發單及通知受處分人限期陳述意見。 (四)協助海嘯警報訊息發布。 (五)配合區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疏散撤離。 (六)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五、消防局: (一)負責有關公告、勸導書、舉發單、裁處書及臨時通行證之印製事項。 (二)負責開具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罰鍰屆期未繳納者之移送行政 執行處等作業事項。 (三)提供氣象即時資訊,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等事宜。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六、教育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學校)之指定及分配佈置、災民登記、接待及管理、安 置災民統計、查報等事項。 (二)協助區公所調查及建置避難收容處所資料。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七、社會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救濟物資之籌備、儲存、調度事宜。 (二)各界捐贈物資及款項之管理及應用。 (三)災害救助金之編列及發放。 (四)開設重大災害災民聯合服務中心等事項。 (五)提供災害潛勢地區身心障礙者與獨居長者名冊。 (六)災害防救民間團體之募集與協調等事項。 (七)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八、衛生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災民之緊急醫療、衛生保健及防疫等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九、環保局: (一)負責避難收容處所垃圾清除、消毒及調度流動廁所等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工務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可能遭致淹水、土石流、坡地災害及土壤液化之潛勢風險 評估。 (二)山坡地老舊聚落、巡勘監測、緊急應變。 (三)提供即時水情、淹水、坡地、土石流、邊坡等疏散撤離警戒資訊。 (四)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一、捷運公司: (一)協助大規模疏散撤離運送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二、交通局: (一)協助疏散撤離運送等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三、民政局: (一)督導區公所進行相關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事宜及人數統計回報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四、都發局: (一)協助避難收容處所之建築物緊急鑑定事項。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五、兵役局 (一)負責調度本市替代役中心役男支援等事項。 (二)協調申請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及收容(安置)營區開放等事宜等事宜 (三)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六、北水處: (一)提供緊急維生用水。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七、中華電信: (一)協助架設臨時電話線路或移動式基地台等事宜。 (二)其他業務權責事項。 十八、其他機關(構):依業務權責事項。
- 伍、研判方式 一、各類災害發生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適時派員實地勘查隨時掌握可能遭受危 害情形,提供疏散撤離警戒或執行評估訊息;區公所或相關單位派員執行查(蒐) 報作業,隨時反映,以供各級指揮官決策參考。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必要時召開分析研判會議,由消防局、工務局(水利處、 大地處)、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研考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與討論。
- 陸、執行時機 一、啟動時機:
災害類別
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強制疏散撤離
風水災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勸告撤離。
2.接獲中央管河川超過2級警戒且水位持續上升。
3.市管河川水位2級警戒且持續上升或有危險之虞。
4.接獲水利署淹水警戒資訊且轄區已有積水跡象。
5.接獲水庫管理機關發布水庫洩(溢)洪報。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強制撤離。
2.接獲中央管河川超過1級警戒且水位持續上升。
3.市管河川1級警戒且水位持續上升或有溢堤之虞。
4.接獲水利署淹水警戒且淹水已達30-50公分且持續上升。
5.接獲水庫管理機關發布洩(溢)洪通報且洩洪量大於下游河川防洪標準。
6.依區公所、里鄰長、里幹事或民眾通報,經市府或區公所研判有強制疏散離之必要時。
7.水利建造物突發重大緊急事故,經管理機關通報有強制疏散撤離必要時。土石流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黃色警戒時(預測降雨量24小時達500-600毫米以上時)。
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實際降雨量24小時達500-600毫米以上時)。
海嘯
-
1.遠地地震海嘯警報:接獲美國太泙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發布海嘯警報,預估3小時內海嘯可能到達臺灣時,經評估必要撤離時。
2.近海地震海嘯警報: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7.0以上,震源深度淺於35公里之淺層地震時,經評估必要撤離時。核子事故
當干預基準為可減免劑量於2天內達10毫西弗以上時
當干預基準為可減免劑量於7天內達50至100毫西弗時。
其他災害
1.老舊聚落:實際降雨量24小時達300毫米以上時。
2.列管邊坡:實際降雨量24小時達400-500毫米以上時。
3.達其他災害訂定之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警戒值時。1.老舊聚落:實際降雨量24小時達400毫米以上時。
2.列管邊坡:實際降雨量24小時達500-600毫米以上時。
3.達其他災害訂定之強制疏散撤離警戒值時。達其他災害訂定之強制疏散撤離警戒值時。 - 柒、警戒區域劃定及公告執行程序 一、提出方式: (一)由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劃定警戒區域。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其管轄區域內提出警戒區域之建議時,應斟酌實際 需要方式為之;同時檢附警戒區域圖、警戒區域、管制時間及管制理由向市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警戒區域之申請。 (三)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準用前款規定方式提出。 (四)警戒區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 1)。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程序: (一)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向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申請限制公告時,應先以電 話告知,並將「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如附件 2)及「警戒區域圖」 傳真至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 (二)市災害應變中心幕僚作業人員接獲傳真應立即簽辦。於指揮官核可後,通知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影發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資訊局、警察局、 交通局、社會局、教育局、民政局、消防局及1999話務中心;公告字號以民 政局名義為之(由該局先行向「臺北市政府公文處理整合系統」提號,如府 民區字第○○○號)。每一警戒區域之公告以 1個文號為原則,警戒區域之 劃定應明確特定,範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管制作業。 (三)完成簽辦程序,應再以電話告知申請區災害應變中心,並將奉核之文件回傳 區災害應變中心。 (四)區災害應變中心接獲回傳通知,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應派員前往警戒區 域張貼公告,並指派警察人員執行管制措施。 三、警戒區域公告後之處置: (一)區指揮官應主動督請轄區里(鄰)長、里幹事、里鄰守望相助隊、警察人員 、消防人員、義警義消人員或民間救難人員利用廣播、宣傳車(單)廣為向 當地民眾宣傳解說後再進行柔性勸導,經勸導不聽者強制執行疏散撤離。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申請疏散撤離公告警戒區域之文件正本,應於事後移請民政 局依公文管理流程完成府發文作業。 四、撤銷公告之處置: (一)撤銷警戒區域範圍公告機制: 1.土石流警戒區域之解除,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 局)發布之訊息辦理。 2.山坡地老舊聚落解除警戒,以該區域內連續 6小時內之時雨量為10毫米以 下為原則,並經工務局(大地處)通知後解除時。 3.經中央通知或本市災害業務主管機關建議如認為警戒區域已無警戒必要時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應向市災害應變中心申請撤銷公告(格式如附件 3),撤銷 程序與申請警戒公告程序相同。 五、違反本公告之執行作業流程如下: (一)對於違反本公告之行為人,先由現場執行警戒之警察人員先予言詞勸導;有 不遵行者開具勸導書(如附件 4);如仍勸導無效時,則逕行舉發(如附件 5 );但遇緊急狀況無法採言詞或開單勸導時,得待狀況解除後舉發。 (二)消防局收受由警察局開具之舉發單後,應即作成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 裁處書(如附件 6),並依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屆期未繳納罰鍰者, 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受處分人提出行政救濟時舉發之相關單位,應先提出答辯所需之相關事實、 理由及證據,送交消防局彙整辦理。 六、「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及「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除應經區災 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核章外,並應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俾便於聯繫作業。 七、有關本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如附件 7所示。
- 捌、疏散撤離通(警)報及執行方式 一、通報方式: (一)災害防救單位:電話、傳真、簡訊、語音、無線電或其他方式。 (二)民眾: 1.災防告警系統。 2.防空警報系統(海嘯)。 3.防救災訊息服務發送平台。 4.水情訊息服務平台。 5.里鄰廣播。 6.電視媒體、電臺廣播、網站或其他方式。 7.消防車、巡邏車、工程車或垃圾車廣播。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 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公告辦理。 三、執行方式: (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1.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及行 政執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一條等規定辦理。 2.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市災害應變中心 指示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下達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 3.執行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本府消防、警察或其他機關(構)依區災害 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指示派員配合執行。 (二)強制疏散撤離:依(一)勸告或預防性疏散撤離執行方式辦理外,若民眾如 有不聽勸導,現場人員得依附件 4開立勸導書書,民眾接獲勸導書後仍不離 去時,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強制執行疏散撤離外,必要時得依附件 5開 立舉發單予以舉發。 (三)前述執行結果應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填報「 A4a撤離人數通報表」 。
- 玖、收容安置 一、收容安置開設: (一)臨時或短期收容安置:公布優先收容安置學校或防災公園,完成開設準備, 不足時開放其他學校、廟宇、區民活動中心、軍營、運動場館、行政大樓等 。 (二)中長期收容安置:依臺北市重大災害發生後避難收容安置作業精進計畫辦理 。 二、收容安置運作: (一)由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代理人)指定優先開設收容安置學校,學校老 師及行政人員或志工擔任工作人員,由被收容安置人員當中遴選管理或工作 人員,若發生大規模災害避難收容處理工作人員不足時,則動員市府員工擔 任,並視需求招募志工。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立即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並定時至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填 報「 D3a避難收容處所開設通報表」及「 D4a災區志工人力服務通報表」。 (三)區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公所)接獲市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通知或災情解除時,立即通知開設之避難收容處所,並協助民眾返家。 (四)有關避難收容處所細部運作方式由區災害應變中心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三、未於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之收容安置,比照上述方式開設、運作。
-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區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視現場狀況 指派其他之臨時編組加入運作。 二、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進行緊急管制、疏散撤離及緊 急安置措施時,於疏散撤離前應預先派員至疏散撤離現場通知居民準備。進行疏散 撤離時,應優先協助弱勢族群、行動不便者,依疏散撤離路線疏散撤離至安全避難 處所。 三、各機關執行前項措施,必要時可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使用強制力進行緊急疏散 撤離。 四、教育局與各區公所應不定期檢討修訂「本市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收容組標準作業程序 」,以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五、各區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執行緊急警戒、疏散撤離 及緊急安置措施時,應主動隨時將最新執行情形回報市災害應變中心以利掌握進度 。 六、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申請支援 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撤離及緊急安置措施。 七、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得依「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29條及第30條等相關之規 定辦理。 八、執行本計畫出(不)力人員依規定辦理獎勵(懲處)。 附件: 1、臺北市政府警戒區域公告。 2、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劃定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3、臺北市○○區災害應變中心解除警戒區域範圍建議申請表。 4、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書。 5、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 6、臺北市政府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 7、臺北市政府執行申請警戒區域公告作業流程圖。 8、各類災害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作業流程圖。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3-2005
臺北市各類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消整字第107310125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天然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新名稱:臺北市各類災害緊急疏散及收容安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