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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6-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秘字第0963050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新聞發布,促進政府與民眾雙向交流,及 加強媒體溝通,提升宣導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新聞發布分為一般及重大二項等級,除依臺北市政府市政新聞發布標準作業要點執 行外,並依本注意事項流程辦理新聞發布。
  • 三、本局各科室一般性業務,視業務需要及特性,擬訂新聞發布資料,經局長核准後由本局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該項記者會由局長或指派之代表主持,並由新聞聯 繫人負責新聞聯繫作業。
  • 四、本局遇重大事件新聞發布處理方式: (一)遇颱風或豪雨來襲時,業務科應蒐集相關資訊研析後,擬訂新聞發布資料,經局 長核准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事前掌握防災時效,提供資料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記 者會由局長或指派之代表主持,並由新聞聯繫人負責新聞聯繫作業。說明內容應 包括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眾應注意及配合事項等。為敦親睦鄰,記者會得 邀請地方人士參加。 2.決定調節洩洪措施時,應依相關規定時間前提出新聞發布資料供新聞發言人發布 新聞,必要時由新聞聯繫人聯繫電台插播及電視台跑馬燈方式宣導週知。 (二)遇嚴重枯旱時,業務科應蒐集各有關水文及水源運用資訊,並做適切分析研判後 ,擬訂新聞發布資料,經局長核准後依程序發布新聞。 (三)大臺北地區發生震度四級以上地震,業務科蒐集大壩相關資訊經局長核准後,由 本局發言人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該項記者會由局長或指派之代表主持,新聞 聯繫人並隨時與本府觀光傳播局保持聯繫,必要時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協助召開者 會發布新聞。
  • 五、各科室應隨時掌握媒體報導,遇有不實報導,應依本注意事項程序適時加以澄清、解釋 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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