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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304436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具有保存價值之綠色資源保護、維護 都市自然文化景觀及健全都市生態,建立本市完整樹籍資料,特購置相關樹木量測器材 提供使用,並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凡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均得提出使用申請。
  • 三、申請使用程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於上班日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使用前七日填妥器材申請表(如附件),並經申請單位主 管核章後送至本局,經本局核定後,以電話通知領取。申請表資料有缺漏,經本 局電話通知,二日內未補正者,視同放棄,應重新辦理申請。凡未依規定申請者 恕不受理。 (三)使用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自交付翌日起算,至第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應歸 還本局。使用期間如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順延計算。因特殊需求需延長使用期 限,申請者應於使用期間屆滿前一日,向本局提出展期理由並通知本局,延長使 用期間以一次為限。器材歸還日期如遇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時繳還。
  • 四、凡使用逾期者,本局將以電話催還,並限期於一日內繳還,若經二日以上仍未歸還者, 停止使用權一個月(自歸還日起計算)。但經本局同意展延者,不在此限。
  • 五、器材於歸還時,發現毀損,經本局鑑定確認後,非屬人為疏失破壞者在保固期限內,由 原承商負責修復;超過保固期限,由本局負責維修。但經查為使用單位造成破壞或遺失 者,使用單位需按原買進價格於二週內進價賠償,或自行購買同品質及同型器材償還本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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