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達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單位之榮譽感與責任心,並為與施工週遭市民 之溝通,以激勵市民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達全民督工之目的,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 二、適用範圍 本府各機關凡辦理公共工程,應依本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及使用施工通報單。 管線機關(構)申挖案件,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有佔用道路封閉施工之管溝工程 之情形者,亦應依工務局養工處規定設置施工告示牌。 符合建築法應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築工程,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其柔性告示牌依本 注意事項規定設置。
- 三、工程告示牌分類 (一)活動告示牌 使用原則:適用於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或工程預算規模較小(未達 500萬元)之 工程。 規格: 1.牌面應使用經陽極處理之長 120公分×寬75公分鋁板,書寫內容依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函頒規定(詳如附圖一)。 2.固定架用鍍鋅角鋼(5公分×5公分×0.5公分)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 1.0公分白色線 條,內框寬採 0.5公分白色線條。 (二)固定告示牌 使用原則:適用於施工期間較長(三個月以上)或重要之工程。 1.工程預算5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5000萬元) 規格: (1)牌面應使用經陽極處理之長 120公分×寬75公分鋁板,書寫內容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函頒規定(詳如附圖一)。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公厘(3英吋),厚度3公厘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 1.0公分白色 線條,內框寬採0.5公分白色線條。 2.工程預算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二億萬元)之工程 規格: (1)牌面應使用經陽極處理之長300公分×寬170公分鋁板,書寫內容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函頒規定(詳如附圖二)。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公厘(3英吋),厚度3公厘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 1.0公分白色 線條,內框寬採 0.5公分白色線條。 (三)巨型告示牌 使用原則:重大工程(工程預算2億元以上工程)應在工地適當地點,另行豎立 目標顯著之巨型告示牌,並加繪彩色位置透視圖。 規格: (1)牌面應使用經陽極處理之長500公分×寬320公分鋁板,書寫內容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函頒規定(詳如附圖三)。 (2)牌柱以漆銀灰色為主。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透視圖部位底色 配合工程特性訂定。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內外框採白色線條,寬 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四)柔性告示牌 使用原則:各項工程於開工、停工、變更或完工未使用等情事均應設置,以柔性 方式說明要求住戶配合及諒解。 規格: (1)牌面應使用鋁板經陽極處理之 120公分×寬75公分。(如附圖四) (2)牌柱應使用標稱管徑80公厘(3英吋),厚度3公厘以上之鍍鋅鋼管製作或 以固定架用鍍鋅角鋼(5公分×5公分× 0.5公分),配合活動、固定告示牌 之設置規格設置。 (3)綠色底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號。 (4)字體應為白色正楷橫書(採用防水貼紙電腦割字黏貼),外框寬採 1.0公分 白色線條。 (五)施工通報(知)單:使用原則:適用於工程開、停工一週前以柔性方式通知當地 受施工影響之居民(住戶)、里長,並予配合諒解。 規格:以A4大小書寫開、停工時間,大致施工時間、項目及完成時間。(如附圖 五)
- 四、設置數量及原則 (一)工程工區範圍(封閉區域)於前、後各設置告示牌及柔性告示牌各一座且工區長 度達 200公尺以上增設柔性告示牌N座( N=【工區長/200】,N取整數),平均 分配於施工區段。 (二)工區為定點(如推進井)或工區範圍小於50公尺之工程,設置告示牌及柔性告示 牌各一座。 (三)工區告示牌及柔性告示牌,應隨施工區段移動。 (四)告示牌遇工程停工、變更及展延時,除於工程告示牌之重要公告事項說明外,另 立柔性告示牌說明,並依前開(一)、(二)、(三)設置數量設置。 (五)巨型告示牌設置位置,依契約圖說規定設置。
- 五、拆除時機: 各項工程於完工使用後,始可將告示牌及柔性告示牌拆除,餘未符合拆除時機,仍應適 時修正告示牌及柔性告示牌內容說明原由。
- 六、計價方式 工程告示牌依設置原則設置,並於施工預算書編列所需費用,依實作數量以座核實計價 。
- 七、維護 廠商應經常保養工程告示牌,如有破損或圖案油漆剝落,應立即依原製作方式修復整理 ,不得直接塗改修正(如修正液、奇異筆或油漆等),工程主辦機關應隨時查核,並通 知廠商改善。
- 八、查核時機 工程主辦機關於開(停)工後或各街廓開始施工,於估驗計價前,查核承商告示牌之設 置並附照片備查,上級機關(含本府施工查核小組、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不定期查核 ,若有重大缺失則提報本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檢討辦理。
- 九、獎懲 (一)承商部分: 經監造單位、工程主辦機關或上級機關(含本府施工督導小組、研考會)查核工 程告示牌(含柔性告示牌),有不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依府頒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及其補充規 定懲處。 (二)監造單位: 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經其上級機關(含本府施工督導小組、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查核有未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監督承商設置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檢討情節輕 重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懲處;優 良者亦依前開規定予以獎勵。
- 十、本注意事項實施日前已發包之工程,請依本注意事項設置柔性告示牌,並視實際需要依 程序辦理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核實給付。
- 十一、其他 本注意事項所提供工程告示牌及通報單規格、尺寸及設置型式等範例未盡完善者,各 工程主辦機關可依實際狀況酌予修正,並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 十二、本注意事項於陳報 市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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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工一字第0930553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