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利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連繫之作 業,訂定本要點。
- 二、配合土地登記異動資料轉錄磁性媒體供稅捐稽徵處厘正稅籍,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完畢 後均需製作地籍異動通知書,並錄製地籍、地價異動磁性媒體,每月一、十一、二十一 日逕以書函送稅捐稽徵處,惟如製作有疏漏時,應以人工填送替代。
- 三、凡申報現值之土地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隨第二點錄送地籍異動資料作 業之時程將土地現值申報書第二聯併同移回稅捐稽徵處。
- 四、配合地價與地籍異動之連繫,本處第二科應每日列印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前日辦理土地登 記中有1.總登記2.第一次登記3.回復4.地建號更正5.地籍圖重測6.更正7.部分滅失8.行 政區域調整9.段界調整10.共有物分割 (含和解、調解、判決)等案件之地價異動通知 書。 另地價異動清冊、地價異動索引表應依規定列印;其以光碟儲存者,得免列印。
- 五、地政事務所受理持分分割登記案件時,應同時將「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 應有部分分配表」註明審查人員姓名及聯絡電話後,以傳真方式傳送本處第二科審查「 前次移轉現值年月」、「移轉現值」、「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等三項資料;本處第二科 於收到傳真資料後,應儘速將審查結果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後傳回地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建號應分擔之土地應有部分分配表 」影印乙份依第二點規定之時程併同移送稅捐稽徵處釐正稅籍。
- 六、本作業連繫要點自八十五年十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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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10
臺北市地籍、地價暨稅籍異動作業連繫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320089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