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第 3 條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指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
- 第 4 條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徵標準如下: 一 公告土地之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 公告建物之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 第 5 條私有歷史建築經登錄、變更或廢止登錄者,文化局應於公告三十日內,將 登錄、變更或廢止登錄之土地、建物之標示及面積,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自 公告之日起減徵或停止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 第 6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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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4004
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255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