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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1267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新名稱: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指 經文化局依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完成審查登錄及辦 理公告程序者。
  • 第 4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 ,減徵其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私有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其應納稅額 百分之三十。
  • 第 5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經登錄或廢止登 錄者,文化局應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列冊通報稽徵機關。
  • 第 6 條
    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 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自公告日當月及當年(期)起減徵之。 前項文化資產及其所定著之土地,經廢止登錄且未登錄為其它類別之文化 資產者,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分別自公告日次月及次年(期)起恢復全額徵 收。
  •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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