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法務部「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三、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 貳、目標: 一、加強保密宣導,以提高保密警覺。 二、週延保密措施,以杜絕洩密管道。 三、嚴予查處洩密,以嚇阻洩密發生。
- 參、權責: 一、機關首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 二、單位主管:負責督導及執行本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單位:承機關首長之命,負責策訂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執 行。
- 肆、作法: 一、策訂計畫 政風單位得按機關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單位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 護有關規定,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 二、保密宣導 (一)政風單位應配合本機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 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講習,並加強宣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1.錄製影片:以電影片、錄影帶或其他電磁方式辦理。 2.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所,以演講、座談、專題報告方式 辦理。 3.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工作訓練 或講習。 4.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5.其他:例如口頭宣導、轉發資料、自行編撰資料、測驗比賽活動等項目。 (二)保密宣導之內容: 1.保密有關規定。 2.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保密工作現存缺失及改進措施。 4.洩密案件之處置,洩密原因之檢討。 5.洩密案例。 三、一般機密維護 (一)文書機密維護 1.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印刷、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複製,政風單位應協調 業務主管單位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2)減少層次:實施隔離作業,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如使用電腦設備 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對於簽入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 控管機制。有關交換及簽章加密等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6)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徹底銷毀。 2.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視 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落實管制措施,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 下: (1)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 (2)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毀設備:如焚化爐、碎紙機。 (4)標示設備:如警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3.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人員,針對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每年至少清查檢討一次,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理變 更或解密手續。 (二)會議機密維護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事項者,以秘密方式舉行。其主持會議及 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並權衡其影響程度,訂定適當之 會議代名,慎選會議場所並嚴密檢查;必要時,於會場週邊派人戒備,限 制人員進出,管制會議資料等,以防洩密。 2.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等相關公務場所,得視實際 狀況訂立管制規定,必要時經機關首長核可,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支援,實 施反竊聽檢測。 (三)通信機密維護 1.各單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以維護通 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報告首長核可後,洽請有關 機關派員處理。 2.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為 通知或傳送之方式。但各單位得報經機關首長核可,訂定相關管制規定或 經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及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不在此限 。 (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政風機構辦 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五)其他機密維護 1.各機關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對於前來本機關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會 客之來賓,得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 2.各單位對宣導政令、發布新聞,應訂定新聞發言人制度,報經機關首長核 可後實施。 四、專案機密維護 (一)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機關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洩密事項, 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二)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 1.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2.舉辦各種考試及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之措施。 3.重要人事調動、人事考績或甄選受評人員達一百人以上者。 4.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5.機關辦理採購或人事案件經檢舉有洩密跡象者。 6.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三)專案機密維護計畫,其計畫要項(如附件一),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協調業 務主管單位切實執行。 五、保密檢查 政風單位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保密檢查,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狀況研判 1.處理公務機密之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擬訂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如附件二),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實 施。 (三)保密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報告表( 如附件三)陳報機關首長及上一級機關,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另視各機關需要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六、洩密案件處理 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政風單位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補救 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七、業務督導 (一)為瞭解各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執行狀況,上一級政風單位應逐級實施公務機密 維護業務督導。 (二)督導方式如下: 1.定期督導:年度終辦理一次。 2.專案督導:針對個案或專案執行過程實際需要,隨時簽報督導。 (三)公務機密業務督導結束後,督檢單位應填具業務督導檢查報告陳核,並將發 現之缺失及改進意見,彙整函送受檢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 伍、獎懲 各機關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處簽請 市長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 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 陸、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3-02-2003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93)府政一字第09305465300號函修正發布第1、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