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譽揚致力於藝術創作、教育與 推廣,並對文化環境著有貢獻之藝文組織,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藝文組織係指對於本市藝文環境發展具有長期貢獻之團體或組織。
- 三、本要點譽揚之藝文組織(以下簡稱受譽揚者),應在下列事項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者 : (一)藝文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持續性。 (二)藝文人才之培育。 (三)藝文教育暨推廣之貢獻。 (四)國際藝文交流之成效。 (五)提昇市民文化生活品質之成就。
- 四、受譽揚者之指定,由本局設置藝文組織譽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本會置主任 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派本局人員擔任,綜理本會各項事務。另置委員七人至十五 人,由局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五、本會委員職掌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之藝文組織之提名事項。 (二)被提名及被推薦之藝文組織之審議事項。 (三)受譽揚者之譽揚方式之建議事項。
- 六、本會於每年十一月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合議後詳列受譽揚者名單,經 局長核定後指定之。 本會於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 受譽揚者如無適當者,本局得宣告從缺。
- 七、為表揚受譽揚者之特殊貢獻,並扶助藝文環境之發展,本局得依如下方式選擇辦理 : (一)指定受譽揚者發跡或現址之巷道為譽揚街道。 (二)於受譽揚者發跡或現址之街廓設置譽揚物(形式不拘)。 (三)視受譽揚者之成就事蹟設計其他獎勵方式。
- 八、譽揚案依本要點審議成立後,本局得依前點譽揚方式辦理下列事宜,並邀集相關機關或 單位協調之: (一)舉辦公開指定儀式。 (二)於譽揚街道、譽揚物之周遭路牌、站名、地圖等交通設施,辦理標記、更名或附 註說明等相關措施。
- 九、譽揚案成立後,相關單位應逐年編列經費,賡續辦理譽揚物管理、景觀維護或社區工作 。
- 十、譽揚案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失其效力: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譽揚街道或譽揚物所在地之環境發生重大改 變,無法恢復者。 (二)譽揚街道或譽揚物所在地之都市計畫變更,致無法維持者。 (三)受譽揚者之成就事蹟消失者。 (四)本市譽揚政策改變者。
- 十一、譽揚案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公開程序撤銷指定: (一)譽揚案之成就條件發生無法彌補之重大瑕疵者。 (二)受譽揚者要求撤銷者。 (三)受譽揚者因發生違法事件,經判決確定,或違反社會道德規範重大事由,經主 管機關審議確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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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2
臺北市藝文組織譽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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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文化藝術字第10630225900號函修正第2、3、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