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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097333191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受民間捐募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間捐款(以下簡稱 本捐款),以達有效監督及管理之目的,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募款收支管理 要點第六點規定,特設立本局民間捐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捐款之運用計畫、收支管理、保管稽核及其他本委員會提議事 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一)副局長、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綜合企劃科主管共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 四、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人員代理之。 捐款人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出席。 單一運用計畫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捐款人代表或公正人士三人以上出席。。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之。
  • 六、單一運用計畫二十萬元以下者由主任委員決定動支,並提付下次委員會追認。超過二十 萬元之運用計畫,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
  • 七、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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