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以下簡稱本隊) 置隊長,承警察局局長之 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組:行政、秘書、研考、法規、文書、印信、檔案、勤務規劃、 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公關、資訊、外事、 庶務、後勤裝備、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出納事項。 二 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性 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事項。 三 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及 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 第 4 條本隊置組長、督察員、組員、分隊長、小隊長、警務佐、偵查佐及辦事員 。
- 第 5 條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定副隊長代理。
- 第 9 條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核定,丙表由本隊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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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400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