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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企字第09430433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統籌款有效運用,順利推動業務,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資格: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各處室(含奉核准成立之任務編組,以下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三、補助項目: 以購置因業務急需而未編列於當年度預算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為限。
  • 四、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向本局企劃處提出申請。
  • 五、申請方式及流程: 有關申請本局醫療保健儀器、辦公設備購置者: (一)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 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經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核可後,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企劃或相關 單位)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秘書室及健康管理處彙整。 2.由本局秘書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報請本局同意送統籌款執行審查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二)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1.本局各處室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品項名 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至秘書 室。 2.由秘書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 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三)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 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劃或相關單位)核可後,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秘書 室及企劃處彙整。 2.由本局秘書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報請本局同意送統籌款執行審查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有關申請本局資訊系統購置者: (一)由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者: 1.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 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辦理),經各區健康服務中心主任核可後,由各中心(企劃或相關單位)依業 務性質簽會本局資訊室及健康管理處彙整。 2.由本局資訊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秘書室),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 審議,審議通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二)由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 1.本局各處室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品項名 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至資訊 室。 2.由資訊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秘書室),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審議 ,審議通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三)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出申請者: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提送「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 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經市立聯合醫院(企劃或相關單位)核可後,依業務性質簽會本局資訊室及 企劃處彙整。 2.由本局資訊室統一規劃後(簽會會計室、秘書室),報請本局同意送工作小組 審議,審議通過,方完成補助申請。
  • 六、審查: (一)審查方式:申請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1.初審:申請本局醫療保健儀器、辦公設備購置者,由秘書室進行初審(本市十 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案,由本局健康管理處先行初審,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申請案,由本局企劃處先行初審);申請本局資訊系統購置者,由資訊室進行 初審(本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案,由本局健康管理處先行初審,由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申請案,由本局企劃處先行初審)。必要時得請府內、外專家學 者進行初審。 2.複審:由工作小組進行複審工作。 (二)審查重點:包括採購設備與用途是否相符、預算是否合理。 (三)本局原則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定期召開工作 小組審議 (四)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並將所採購之財產依照政府規 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正式列入各該機構之財產目錄。如有財產報損情事,應依照 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彙整造冊採購明細一式二份分送本局 秘書室及會計室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七、執行管控: (一)本局秘書室得不定期徵詢使用者意見,並會同工作小組對貴重儀器之執行成效加 以檢討。 (二)申請購置儀器補助案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年度檢討報告書(含電子檔 )至本局秘書室,並送交工作小組核備,申請單位未能有效執行補助事項者,本 局不再核給購置儀器之補助。 (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接受之設備補助,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本局秘書室得隨時派員查核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事項。
  • 八、結案及核備: (一)申請單位於採購完畢後依合約規定期限完成驗收作業並檢具採購憑證,循行政程 序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二)申請購置儀器補助案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年度檢討報告書(含電子檔 )至秘書室,提工作小組核備後方予結案。
  • 九、本要點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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