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統籌款有效運用,順利推動業務,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機關及單位: 本局各處室、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中心)或臺北市立 聯合醫院(以下簡稱聯合醫院)。 (二)計畫主持人(申請人)之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任職於本局、健康服務中心或聯合醫院之專任人員。 2.最近三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記過以上處分或考績(核)列丙等者。但受連 坐處分在一大過以下者不受此限。
- 三、補助項目: 以購置因業務急需而未編列於當年度預算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設備及工程 營繕為限。 前項所指醫療保健儀器係指公共衛生及教學研究等有助於本局推動醫療保健任務之儀器 及常規性醫療業務非以收益為目的之儀器。
- 四、申請期程: 申請案每年分二次辦理,第一次於3月25日截止,第二次於9月25日截止,並完成申請計 畫電子檔上傳及送局。
- 五、申請方式: (一)健康服務中心提出購置設備申請,由健康管理處擔任彙辦單位;聯合醫院提出購 置設備申請,由企劃處綜合計劃股擔任彙辦單位;本局各處室自行循行政程序辦 理。 (二)申請醫療保健儀器及辦公設備購置者: 1.申請機關計畫書(含「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品 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循 行政程序完成簽核作業及檢核程序後函送本局。 2.本局彙辦單位彙整後依業務性質簽會秘書室、會計室及企劃處。 3.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提計畫書(含「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 括: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簽會秘書室、會計室及企劃處。 (三)申請資訊系統購置者: 1.申請機關計畫書(含「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括:申請案由、品 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循 行政程序完成簽核作業及自我檢核程序後函送本局。 2.本局彙辦單位彙整後依業務性質簽會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及企劃處。 3.本局各處室提出申請者,提計畫書(含「設備購置需求表」,需求表內容應包 括:申請案由、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於核定限額內依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簽會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及企劃處。
- 六、審查原則: 編列醫療保健儀器、資訊設備或工程營繕等綜合性案件,其申請案須先完成聯合醫院內 部審查,再依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續事宜。工作小組執行秘書與學門 小組長協商分案予各類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審查,必要時可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或可要求 申請機關提出簡報或進行現場勘查。 (一)醫療保健儀器,送件前須取得聯合醫院推薦 3位該院醫療儀器審議委員會府外委 員之審查意見;統籌款受理之專業審查由工作小組執行秘書與學門小組長協商後 分案予至少3位本局醫療儀器審核委員會府外委員審查。 單價 1,000萬元以上案件,經審查通過後再送臺北市市立各醫療院(所)醫療基 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二)辦公設備由本局秘書室就採購設備之必要性、用途是否相符、預算是否合理等進 行審查。 (三)資訊設備購置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送 件前須取得聯合醫院推薦之 3位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意見;專業審查由本局資訊 室及該專業領域學者專家審查。 (四)工程營繕之審查,送件前須取得聯合醫院推薦之 3位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意見; 專業審查由本局聘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薦之委員進行專業審查。 本局受理前開購置設備申請案,簽請局長核可,依統籌款補助計畫作業程序辦理後續。
- 七、執行管控: (一)申請購置儀器補助案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年度檢討報告書(含電子 檔)至本局彙辦單位,並送交工作小組核備;申請單位未能有效執行補助事項者 ,本局不再核給購置儀器之補助。 (二)購置之儀器使用期限內,本局彙辦單位得不定期徵詢使用者意見;對貴重儀器之 使用申請機關每年須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報告書,必要時彙辦單位得會同工作小 組針對執行成效加以檢討。 (三)申請機關接受之設備補助,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四)本局秘書室及彙辦單位得隨時派員查核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 損等事項。
- 八、結案及核備: (一)申請單位於採購完畢後依合約規定期限完成驗收作業並檢具採購憑證,循行政程 序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二)申請購置儀器補助案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繳交年度檢討報告書(含電子檔 )至秘書室,提工作小組核備後方予結案。
- 九、本要點之設備購置需求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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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27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096312036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購置設備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購置設備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