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長青學苑電腦研習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招收對象,為設籍臺北 市或有子女設籍臺北市之年滿六十歲以上之長者。
- 第 3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第 4 條本課程每班每人收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其屬低收入戶者,減半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主管機關得視維護、管理等相關因素調整之,但調高者其 幅度不得逾一倍。
- 第 5 條本課程開課後二週內終止上課者,得於開課後二週內申請全額退費;逾期 者,除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退費或保留。
- 第 6 條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 第 7 條本課程收費收入,應由主管機關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235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