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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7)北市捷人字第107601060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聘用、約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聘用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及所屬各工程處(以下簡稱本局及各工程處)為辦理聘用人員敘 薪及考核事宜,使聘用人員均能克盡其能,以獎優汰劣,並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敘薪 (一)聘用人員薪點(各職務之薪級如附表 1): 1.高級規劃師:四二四薪點至五二0薪點。 2.規劃師:三七六薪點至四八八薪點。 3.助理規劃師:三二八薪點至四四0薪點。 4.技術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5.業務員:二八0薪點至三九二薪點。 (二)初任本局及各工程處聘用人員職務時,自各該職務之最低薪點起敘;曾任行政機 關服務年資,如經本局及各工程處採認與現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性質相近且服 務成績優良者,得比照本要點五規定予以提敘,惟以至該職務之最高薪點為止。 如曾任行政機關聘用相當職務之服務年資未實施考核制度者,得以連續三年服務 成績優良年資予以提敘一級。 (三)本局及各工程處現職聘用人員調任同機關同職稱職務時,仍敘原薪點。調任較高 報酬職務時,自所任職務最低薪點起敘;如未達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點者,敘最低 薪點;如原敘薪點高於所任職務最低薪點時,敘同數額薪點。
  • 三、聘用人員考核分為平時、年終及另予,辦理方式如下: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聘用人員平時之工作、 操行、學識、才能定期考核,並將其優劣事蹟詳予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格式 如附表 2),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離職人 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二)年終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滿一年者,辦理年終考核。年 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其中工作占考 核總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各占考核總 分數百分之十。前項考核之細目,格式如附表 3。 (三)另予考核:於年度終了時辦理,凡服務至年度終了不滿一年,而連續達六個月者 ,辦理另予考核,其考核方式比照年終考核辦理。
  • 四、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五、年終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次年度續聘,並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聘用計畫之最高薪點者,不再晉級。 (二)乙等:次年度續聘,支原薪點。但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不予續聘。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所稱年終考核,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年終考核。另予考 核及以不同薪點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薪級晉薪資格。
  • 六、在考核年度內,獲選捷運績優楷模或一次記大功以上且未受有其他處分者應考列甲等。
  • 七、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一款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四)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有曠職紀錄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但有特殊原因且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不在此限 。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或工作態度不佳,經規勸未改善者。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具體事實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有具體事實者。 (五)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者。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本局及各工程處聘用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細則所定記大功、記大過之標準及本府相關獎懲規定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捷運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年度中受有獎懲者,功過相抵,年度考核增減考核 分數,比照編制內職員方式辦理。
  • 十一、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之一切規定,如因 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聘。
  • 十二、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局及各工程處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各該機 關首長核定。
  • 十三、本局聘用人員於年度進行中或年度終了遇聘用計畫結束者,均不予續聘,且不適用本 要點考核及獎懲之規定。
  • 十四、本要點五(二)但書有關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不予續聘規定,自一百零七年年終考核結 果起算。
  • 十五、非依本府核定年度聘僱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其考核及獎懲比照本要點辦理,依規定 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時,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理。但不得晉級晉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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