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有效運用民力,協助警察勤務、維護社會治安,補充警力不足,並搶救各 種災害,於戰時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有效支援軍事勤務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 二、義勇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義警大隊)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防竊、防盜。 (二)協助擔任一般警戒勤務。 (三)協助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四)協助重大及重要治安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五)協助空襲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 (六)協助災害救助工作。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 三、編組: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設義警大隊,其編組如下: (一)義警大隊下設各中隊、各分隊、各小隊: 1.以警察局各分局為單位成立一個義警中隊、以各派出所為單位各成立一個義警 分隊,若干小隊編成一個分隊,若干分隊編成一個中隊為原則,各中隊、分隊 應分別冠以分局、派出所單位名稱。 2.依任務需要設直屬女子義警中隊,其編組比照中隊。 (二)人員配置: 1.大隊部: (1)置大隊長一人,由民防總隊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大隊隊 務。 (2)置副大隊長三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分 別襄理大隊隊務。 (3)置執行副大隊長一人(由警察局保安科科長兼任),負責統籌大隊隊務。 (4)置有給職大隊指導員一人(由專任副總幹事轉任),另大隊指導員(由督導 轉任)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協助指導及推展大隊隊務。 (5)置大隊秘書五人(兼大隊秘書二人分別由警察局保安科保安股長及會計室一 人兼任,另有給職秘書三人由原專任督訓、人事、總務組長轉任),辦理大 隊隊務。 (6)置大隊幹事十九人(兼大隊幹事由警察局保安科業務承辦人兼任,原大隊有 給職幹事三人及十五個中隊有給職幹事各一人轉任),協助辦理大、中隊隊 務。 (7)置有給職大隊書記二人(由原專任駕駛、工友轉任),辦理大隊文書庶務。 2.義警中隊: (1)置中隊長一人,由大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 中隊隊務。 (2)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襄 理中隊隊務。 (3)置中隊指導員五人至二十人,由中隊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協助指 導及推展中隊隊務。(以整編核定人數為準) (4)置中隊幹事(由大隊配屬各中隊專任幹事擔任計十五人)、分隊長、副分隊 長、分隊幹事、分隊書記各一人、小隊長、副小隊長若干人,由中、分(隊 )長就其編組遴選適當人員擔任,分別綜理、襄理分隊務、辦理文書作業; 綜理、襄理小隊隊務。 (5)每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並以每一警勤區遴選一人至六人為原則。若干 小隊編組成一分隊,若干分隊編組成一中隊。
- 四、遴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凡具有其他民防團隊身分者,不得重複遴任(參加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 隊者除外)。 2.設籍本市或臨近市鎮。 3.五年內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 公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但涉業務過失(車禍) 等過失犯案件經緩起訴、緩刑或得以易科罰金宣告者,不在此限。 4.初入隊年齡: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之人。 5.身心健康、儀態端正、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者。 (二)個別條件:各級幹部遴選條件如下: 1.服勤表現良好,經考核績優者。 2.服從負責,立場客觀,不涉地方派系者。 3.具有領導能力,主動積極,熱心公益,協調服務熱忱者。 (三)大隊長、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中隊長、副中隊長、中隊指導員等幹部,入( 離)隊年齡不設限,其餘大隊幹部、中隊幹事、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幹事、 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等,屆齡六十五歲者應自動離隊,遴選程序 依權責辦理。 (四)大隊長產生方式:由市長或授權警察局局長推薦任用之。 (五)大隊部各級專任幹部依「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 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六)遴聘程序: 1.大隊長由民防總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2.副大隊長、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中隊幹事)、大隊書記、 中隊(直屬中隊)長由大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3.大隊顧問由大隊長遴選、核任,並發給聘書。 4.副中隊(直屬中隊)長、中隊(直屬中隊)指導員、分隊長、副分隊長、分隊 幹事、分隊書記、小隊長、副小隊長由各中隊遴選、核任,並發給派令。 5.隊員由各該轄警察分局(中隊)招募遴選填具「義警推薦表(附件二)、異動 名冊(附件三),經主管核定後,並報請核備。 6.義警幹部之遴選依權責填具「義警推薦表、異動名冊」報核。 各級幹部任期與市長任期同,相同職務僅得連任一次。但服務熱忱、著有功績及 具有眾望者,得由權責單位核定續任之。
- 五、義警服勤規定如下: (一)警察局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來檢討修正。 (二)義警應配合警察執行勤務。但得依地方上治安特性及自發性工作以補警力之不足 。 (三)義警服勤,應著規定制服,配件齊全,儀容端莊,態度和藹。但情況特殊,得著 便衣服勤。如參加巡守隊依其團隊規定穿著。 (四)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應由警察派出所於每月初,斟酌轄內治安實際狀況及勤務需要 ,按月排定勤務分配表陳報分局核定後,通知義警服勤,基於治安上需要或天然 災害、空襲防護、春安工作、重大節日、臨時召集服勤,應另行排表實施。 (五)義警人員服勤除依協勤人員勤務分配表(附件四)執勤外,另協勤人員出入登記 簿(附件五)、協勤人員工作紀錄簿(附件六)等,應由執勤人員填寫,並經派 出所主管核章。 (六)義警人員平時服勤每月四小時至十二小時為原則(不包括臨時召集服勤時間), 並於分局、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內註明勤務類別,各級查勤人員隨時查察督導。 (七)義警應召服勤時,其出勤、退勤均於分局、派出所出入登記簿簽証;具有工作績 效者,應由執勤人員填寫工作紀錄簿時併予敘明,並送派出所主管核章,以備查 考。 (八)義警人員每次服勤時依勤務狀況,由分局、派出所相關人員或義警帶班幹部實施 勤前教育。 (九)各分局、派出所對於轄內義警應確實掌握其幹部,再由幹部逐級掌握所屬隊員, 並應策訂通報聯繫集合方式,利用機會實施集合演練,以加強運用效果。
- 六、指揮權責: (一)義警大隊,係警察局編組之民力任務團隊,應受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運用與考 核,並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由義勇警察大隊大隊長依權責處理。 (二)各轄區分局之義警中隊隸屬義警大隊,應受各該分局之指揮、運用,並授權由各 分局依權責處理,對相關業務、勤務,均應由分局報警察局核備,經核定後行之 。
- 七、服裝及裝備: (一)義警制服(禮服、常服)說明: 1.上下裝:式樣及顏色與警察制服相同(鈕扣顏色銀色)。 2.帽:大盤帽式樣顏色與警察同,帽牆按職務圍以銀線、稻穗。便帽顏色式樣與 警察同,帽牆按職務圍以銀線、稻穗。女義警與女警式樣顏色同,帽牆按職務 圍以銀線、稻穗。 3.襯衣:淡紫色,式樣與通用襯衣同。 4.領章:飛翔形金屬銀色警鴿圖案,縱橫約二公分至二.五公分,綴於左右領端 。 5.單位標識章:布質電繡單位名稱由左至右「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中隊」字 樣,長八公分,寬二.五公分,紅色底金黃色字金黃色邊,佩於左胸口袋上緣 中央處。 6.階級章: (1)布質電繡紅色底,金黃色邊,長八公分,寬二.五公分,紅色底上綴銀白色 線及五角銀星,佩於右胸口袋上緣中央處。 (2)義警人員佩帶之階級章,其銀線數及五角銀星數依其職務配階而定,職務配 階另定之(如附件七)。 7.臂章:布質盾形紅色,高九公分、寬七公分,佩於左肩袖頭接縫下二公分,上 綴電繡銀白色由左至右「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文字,中綴電繡代表義警「梅 花」之隊徽圖案,下端以電腦楷體電繡阿拉伯數字五碼代表隊別及個人編號。 8.大衣:銀白色鈕扣,餘顏色式樣與警察大衣同。 9.領帶:藏青色。拉鍊式止滑帶頭、固定式,長四十四公分,最寬處八公分。 10.褲腰帶:藏青色,寬三.二公分、長度九十公分以上,褲帶頭為長六公分,寬 三.五公分,厚○.六公厘,褲帶銅頭壓模由左至右「義警」二字。 11.鞋:黑色皮鞋。 12.女性義警人員服裝顏色、式樣與女子警察制服相同(鈕扣顏色為銀色);其配 件、標識同上述規定。 (二)義警裝備: 1.義警大隊人員識別證、制服式樣及配帶之標幟、應勤裝備等,由義警大隊簽報 警察局依規定統籌製發。 2.義警服勤時,准佩帶警棍、警笛、反光背心、交通指揮棒,退勤後應集中派出 (分駐)所或分局保管。 3.義警服裝非協勤、訓練、演習等活動,不得穿著,平時得自行保管。
- 八、訓練、演習及服勤召集: (一)訓練區分:各項訓練實施之次數及時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如訓練經檢測未達標 準者,應再實施訓練至合格為止。 1.基本訓練: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2.常年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或二次,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3.幹部訓練:對小隊長以上幹部實施之專業訓練,每年度實施一次,每次以四至 八小時為原則。 4.其他訓練:依實際需要實施。 (二)訓練、演習及協勤之召集,由警察局以書面通知為原則,情況急迫時,得以口頭 通知之。 (三)幹部會報:大隊部每六個月應召開一次、中隊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分隊每二個 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四)義警人員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 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 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五)對於訓練、演習及服勤表現優異之義警人員、小隊、中隊應予獎勵表揚。
- 九、福利與濟助: (一)義警傷亡醫恤福利,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從優撫卹 。 (二)義警因協勤、編組、訓練、演習、點校等因意外事故而受傷或死亡者之濟助,依 「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金核發作業規定」從優撫卹。 (三)義警協勤、編組、演習、點校等有具體工作績效、應核發績效慰問金,依「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義警、民防人員工作績效慰問金作業規定」辦理。 (四)義警得參加義勇人員福利及互助。
- 十、獎懲與考核: (一)獎勵區分: 1.獎章:依照益群獎章授予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2.獎狀、獎牌:個人由所屬各級機關或相關單位核頒,團體則陳報各該上級主管 機關核頒。 3.獎勵: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二)懲處區分: 1.罰則:依「民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科處。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編、飭令退隊,由警察局核定後辦理: (1)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 (3)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者。 (4)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 公訴者。 (5)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者 。 (6)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 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者。 (7)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 (8)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者。 (9)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者。 (10)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民防工作者。 3.訓誡: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三)義警人員之考核,由警察局(義警大隊)、各分局(各義警中隊)建立考核紀錄 ,單位主管核章;並依平日表現及訓練協勤之優劣逐項註記,不適任者即予退隊 ,每年定期就其品德、工作、勤惰及健康狀況等綜合考評計分一次,查核後發還 繼續記錄並持續保留至退隊,對於退隊舊卡應保留一年。義警人員異動,考核資 料隨之異動,並持續考核記錄(附件八)。 (四)每次整編或平時,幹部、隊員屆齡榮退,由警察局頒給感謝狀。
- 十一、經費:義勇警察大隊所需經費,由警察局編列年度預算補助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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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3-2008
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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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94)府警保字第09421106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