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其評量日期、時間及方式,由學校訂定 之。 (二)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 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筆試辦理定期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五、學生因故未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應另予評量,其評量時間、方式及成績計算由學 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六、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日常行為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 七、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審議 。
- 八、九十九學年度六年級學生日常表現之評量,如採量化記錄,成績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 並以增減下列各款規定後之分數,為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一)日常行為表現以增減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 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 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出席情形以增減五分為限。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以缺席計 。 (三)團體活動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 自治活動、學校活動等參與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四)公共服務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等參與 情形評量,並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校內外特殊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視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之優劣程度予以決定, 其評定基準由學校訂定公布。 (六)其他表現,以增減五分為限。
- 九、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成績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 存。
- 十、學校應將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每學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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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2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國字第09940412000號函修正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