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9833600號函修正第4~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 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三)彈性學習時數及重大議題教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 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 求自定之。
  •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 六、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
  • 七、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成績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 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