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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國字第1083108062號函修正第1、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學習課程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 除之。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計 算,得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併入相關領域,其評量計畫應於學期初向學 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學校應訂定試卷編製、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 (二)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算為原則,其評量時間、方式由學校訂定之;平時評量由授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 五、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 六、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
  • 七、學校應以電腦處理學生成績登記及紀錄,並列入檔案存檔。 學生成績評量表冊由本局於校務行政系統中定之。 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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