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核定臺北市護理機構之收費金額,特訂 定本基準。
- 二、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項目如下: (一)護理費。 (二)每日住房費(母親床及嬰兒床) (三)調理餐費。 (四)診察費:以次計價,一日以一次為限。 (五)材料費(奶粉、嬰兒尿布及產婦墊):不得超過進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計價。 (六)其他項目(非護理業務範圍):涉及營利商業行為,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商業登記 ,並不得巧立非護理照護另外收費。
- 三、為確保服務品質,入住應經婦產科醫師及兒科醫師診察一次為之。
- 四、收費基準如下: (一)護理費新台幣(以下同)400元至900元/日 (二)住房費(母親床)1,100元至4,500元/日 住房費(嬰兒床)400元至1,200元/日 (三)調理餐費150元至1,000元/日 (四)診察費250元至480元/次 備註: 一、有特殊情況不能依本基準收費者,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二、本基準表得每二年檢討修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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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09731303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表;新名稱: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