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客委會各項課程或營隊,服務對象如下: 一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二 本市各機關及學校團體等教育機構所屬人員。 三 外籍人士。 四 其他經客委會同意之人員。 各項課程或營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名額,供本市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免費 參加。
- 第 6 條本辦法各項課程之開辦,僅酌收工本費用,經完成報名手續及繳費者,除 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於客委會之事由,致課程無法進行者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 申請轉班者,應於課程開始七日前,辦竣轉班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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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5022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