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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8-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5)北市衛醫護字第0953145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及加強對氣切個案照護機構之查核,特訂定 本作業程序。
  • 二、查核方式: (一)本局醫護管理處派員每月前往照護機構查核一次,查核內容包括: 1.補助個案之住院、轉所、轉入、死亡或社會福利身分等異動情形。 2.照護機構是否有未善盡照護責任之情形。 3.照護機構之收費情形。 承辦人員並應將查核情形記錄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氣切照護機構訪查紀錄表」 (如附件一)。 (二)每三個月將當年度補助個案名單列冊函請下列機關協助清查,並依清查結果比對 照護機構是否有溢領情形: 1.本府社會局:協助清查補助個案之社會福利身分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變更或異動情形。 2.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清查補助個案之住院情形。 (三)查核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 三、氣切補助個案有住院、轉所、轉入、死亡、社會福利身分等異動情形時,照護機構應主 動告知本局,以避免有溢領補助費用之情事。
  • 四、經發現照護機構有溢領補助費用之情事,本局應即通知照護機構於二十日內退回溢領費 用。
  • 五、照護機構之行為如涉及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者,本局應主動撤銷其補助許 可處分,並追繳已發之補助費用;經本局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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