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疾病防治、健康促進、社區照護等公共衛生 任務,同時提升對市民健康服務之行政效能,特依據本局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九條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局得授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下簡稱聯合醫院)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並於每年年度 預算審定後詳列,函請聯合醫院辦理;其項目如下: (一)成人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 (二)各項癌症及其他疾病篩檢服務。 (三)各項兒童健康篩檢服務。 (四)優生保健服務。 (五)老人健康檢查服務。 (六)職場健康促進相關服務。 (七)輻射健康照護服務。 (八)社區心理諮商服務。 (九)社區復健服務。 (十)社區精神病患緊急醫療服務。 (十一)急救及基本救命術訓練。 (十二)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及健康促進活動。 (十三)公共衛生檢驗服務。 (十四)預防注射服務。 (十五)傳染病疫情調查及處理。 (十六)後SARS時期醫療照護關懷及保全服務。 (十七)結核病防治。 (十八)毒癮愛滋減害服務。 (十九)校園防疫小尖兵種子兵團培訓。 (二十)大型活動救護支援。 (二十一)減重宣導及登錄點相關服務。 (二十二)健康飲食及食品標示等營養相關之服務。 如有其他新增項目應經本局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 三、本局授權之公共衛生業務項目,聯合醫院應檢具執行計畫書報局核備,並於執行完畢後 ,檢附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文件報局,俾供本局執行衛生統計、政策規劃之參考。
- 四、本作業要點溯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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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5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業務授權執行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臺北市政府(95)府衛健字第09572641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