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核發各項建築執照發照後之套繪作業, 以建全建築管理及資料保存與整理,特訂定本須知。
- 二、建築執照核准後,本處建照科應即將套繪圖資料送本處資訊室套繪圖作業人員簽收(套 繪圖正本比例以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平面圖為準)。 (一)建築物配置(紅色)。 (二)空地配置(深綠色)。 (三)防火間隔位置(淺綠色)。 (四)騎樓(黃色底打紅色斜線)。 (五)退縮地(橙色)。 (六)保留地(黃色)。 (七)基地內通路(深綠色底打褐色斜線)。 (八)其他(紫色)。 (九)各類執照號碼、文號、套號及其他附屬文字說明(白色)。 (十)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案件之現有巷標示,應依承辦科室提供 之套繪圖詳予套繪(著褐色)。 (十一)建築物核准建築年度、層數、執照號碼。 (十二)其他限制事項。
- 三、依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核准建築案件,如有併案簽報認定建築線者,本處 資訊室套繪圖作業人員應將原簽影本及著色標示基地、現有巷相關位置之地籍資料編號 造冊列管。
- 四、民眾如需查詢建築物等配置情形應填具申請書,由本處資訊室套圖人員以電腦出圖,紙 張尺寸為A4、A3、A0,比例為五百分之一、一千分之一、二千分之一提供參考,並依規 定收取規費。
- 五、本建築執照電腦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不作任何證明之依據,建築物正確配置仍依本處 核准之建築執照圖說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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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5372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2、5點條文;並自105年5月2日起生效(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建築物套繪圖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