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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兵管字第10130224300號函修正第2、3、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軍人公墓樹葬之使用,特訂定本 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 四、骨灰罐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挖穴(或預備穴)。上方再回填 十公分壤土,並將原有草皮覆回蓋滿整平。
  • 五、樹葬區穴位管理採循環利用。骨灰罐埋入墓穴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 標誌或設施,且不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 六、樹葬應檢具骨灰研磨證明文件,其申請區分及證件如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章 。 (二)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現役軍人所需 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 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書 (營級以上單位)、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 分證及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 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 內埋葬,且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 八、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 假日及星期例假日停止受理)。 申請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 3 段 130 號。 電話:02-27851686 、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 九、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 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十一、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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