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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22395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9年12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備查作業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管 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特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臺北 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本市山坡地基地面積達三000平方公尺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 項工程。 (二)開挖深度超過十二公尺或地下室超過三層或開挖範圍達三000平 方公尺之建築工程。 (三)建築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上超過十五層之建築工程。 (四)鋼筋混凝土樑跨距超過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五)鋼骨樑跨距超過三十五公尺之建築工程。 (六)高度超過九公尺之邊坡擋土結構物。 (七)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公館路沿線 及士林蘭雅地區等地質敏感地區者(範圍如附圖),地下室開挖之 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 (八)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地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 (九)前項適用範圍外之一般性案件或情況特殊經本局認定應辦理施工計 畫審查會者。
  •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之建築或雜項工程領得建築執照後,承造人及專任工 程人員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局或受本局委託之機關 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申請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受託團體應於 接獲申請十四日內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親 自到場說明簡報並說明施工計畫,監造建築師得列席參加,本局或受 託團體之施工計畫諮詢委員提供專業意見包括施工技術服務與諮詢、 災害預防與應變之建議,供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參考,並應 做成紀錄。
  • 四、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之機關團體如下: (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四)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五)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六)中華民國大地技師公會 (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八)臺灣區基礎工程學會 (九)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 (十)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受託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應遴聘 具有第二條規定之實際工程十年以上經驗之學者專家或建築師或專 業技師為委員,委員名冊應註明姓名、出生日期、學歷、經歷、參 與國內外重大工程名稱等資料送本局核備,本局並應彙整提供起造 人及承造人參考。每次出席施工計畫說明會之委員人數至少五名。 受委託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之機關團體每件施工計畫審查會收費標準 以不超過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則。
  • 五、受託團體應於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後七日內將審核建議意見表函送申 請人並副知本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參考諮詢與建議之結果簽證施 工計畫送本局備查,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應監督工程施工時確 實依施工計畫辦理。
  • 六、受託團體於承造人提出申請後逾十四日未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或召 開施工說明會後七日仍未函送建議意見表者,視同對施工計畫無建議 事項。
  • 七、適用本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範圍內建築工程經本局認鄰近住戶有必要 參與者,承造人應於受託團體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通知或召集鄰 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施工時間及採用施工方法, 以減少鄰近住戶疑慮。
  • 八、適用本作業原則第二條第一、二、六、七、八項之建築工程,承造人 應依本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北市工建字第0九二五二六六三六00 號函辦理,工程施工方式若屬逆打工法者,應於開挖至設計深度一半 距離之上一層「地下層樓版」會同監造人向本局申報勘驗,並由本局 會同該工程原承辦「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及「施工計畫審查會」受託 團體指派委員會勘,提供開挖期間施工建議,以減少損鄰事件發生。
  • 九、附錄 1.施工計畫書主要項目及格式 2.施工計畫審查會委員建議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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