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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2)北市工建字第09254647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 資料資訊化,並提高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建築執照(建照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室內裝修、 廣告物類(雜項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於 建築執照核對副本時繳交。
  • 三、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依下列內容為之: (一)建照執照: 1.建築圖類 2.設備書圖類 3.結構書圖類 4.其他書圖類 (二)變更設計:同建造執照申請之要求。 (三)使用執照:竣工彩色照片(各項立面全景、屋頂突出物、屋頂全景 、基地四周環境全景、騎樓、露台、天井、防火間隔、綠化設施、 停車空間、裝卸空間、開放空間、雨污水分流排出口、機械停車設 備及出入通路、電梯設備、消防設備、行動不便設備、放大門牌、 建築物標示牌、共同天線、停車獎勵及開放空間告示排等)、竣工 圖說(地籍圖、現況實測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各層平面圖、 各向立面圖、電梯避雷針設備圖、機械設備圖、機械停車設備圖、 開放空間圖、綠化圖、雜項工作物圖)。 (四)變更使用執照:變更前後平面圖、竣工照片及拍攝位置索引圖、變 更前後消防圖。 (五)室內裝修:裝修前後平面圖、竣工照片及拍攝位置索引圖、裝修前 後消防書圖。 (六)雜項執照(廣告物類): 1.雜項執照(廣告物類):含建築圖、結構書圖、廣告物設置安全 證明書、構造物設置安全證明書、廣告物電氣配置安全證明書等 經建築師(或依書表內簽證規定)辦理簽認並核章。 2.變更設計:為變更部分之建築圖及必要之結構圖。 3.使用執照:為建築圖及竣工照片(含各向立面全景全景相片)。 (七)電子圖檔光碟片需符合 ISO 9660 標準格式燒錄,並可正確顯示中 文長檔名;圖檔格式為 WMF、JPG、TIFF G4、DGN(Micro Station )、DWG、DXF(Auto CADR12~2000) 等,不得採取壓縮資料方式 ,繳交數量均為一份。 (八)電子圖檔命名方式及次序如本規範之附件三之 1、附件三之 2-1、 附件三之 2-2。  (九)電子圖檔光碟片應經標示(如附件三之 3),建築執照及變更設計 應經建築師簽認,使用執照應經承照人簽認並會同建築師核章,確 認其內容與申請書圖相符。 (十)繳交電子圖檔光碟片經本處依複核表(如附件三之 4)抽查確認是 否與副本相符,相符者存檔保管,不相符者退還修正。 (十一)電子圖檔說明文字以原有繪圖軟體預設字型為限
  • 四、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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