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協調、執行本市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輔導工作 ,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特設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八)少年法庭庭長二人、主任調查保護官二人。 (九)學者專家十二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前點第一項第九款之府外委員,其遴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遴選會議成員為九人,由具犯罪防治、社會工作、輔導、諮商、心理、法律、精 神醫療等學者專家擔任之。遴選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其迴避準用行 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候選人名單得由警察局提具二十四名少年犯罪防治、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 法律或精神醫療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之人選,市長推薦十二名;並由警察局製作候 選人名單後,送交遴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議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成員三分之一。 (四)召開遴選會議,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市長指定之成員需一人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 (五)遴選會議應有六人以上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力。 (六)遴選會議對候選人之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不同 意扣一分。 (七)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市少年輔導工作。 (二)協調各機關(單位)或團體協助輔導下列少年: 1.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 2.失學、失業或失養。 3.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 4.施用毒品。 5.其他需協助輔導。 (三)執行少年不良行為與虞犯之預防及輔導工作。
- 五、本會輔導分工原則如下: (一)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少年之輔導協助,由教育局、社會局主辦,警察局及其 他相關機關協辦。 (二)失學少年之輔導就學,由教育局主辦;失業少年之輔導就業,由勞動局主辦。 (三)失養少年之照顧救助,由社會局主辦。 (四)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少年之輔導,由警察局主辦,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協辦。 (五)受輔導協助少年施用毒品或身心疾患之治療,由衛生局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協辦 。 (六)其他少年應行輔導事項,應視其情節性質,經委員會議決議後,由權責各機關分 工辦理之。
- 六、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 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經委員會議之決議,由主辦單位報請 其上級主管機關解決之。
- 七、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總幹事二人,由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兼 任;並置幹事八人,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及少年 法庭,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本會每月召開一次幹事會議,以執行秘書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商請有 關學者專家之委員列席。 幹事會議決定事項得先執行,補提委員會議追認。 關於少年輔導事項,經委員會議決議後,由總幹事協調辦理之。
- 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兼任。 本會為辦理各項少年輔導業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並置約聘 督導、約聘督導員、約聘社會工作員各若干人,推展相關事務。
- 九、本會以警察分局轄區為單位,設少年輔導組(以下簡稱少輔組),從事少年不良行為與 虞犯之預防工作及少年輔導志工之聯繫協調事宜。 本會設指導員十二人,任期為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遴聘本會委員或學者專家組成 ,專司少年輔導實務諮詢之指導工作。 少輔組每三個月舉行座談會一次,由少輔組協請轄區警察分局長擔任召集人,並邀請該 區區長及民意代表、高(國)中、小學校校長、社福團體、專家學者等有關人員參加。 座談會之決議,由主辦單位協調辦理。如無法執行或執行顯有困難者,由主辦單位報請 委員會議議決。
- 十、本會辦公處所由警察局提供,另各區少輔組辦公處所由各區公所協調提供之。
- 十一、本會委員、指導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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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2002
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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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93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