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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授停字第10335047500號函修正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解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停車問題,提供 合理停車環境,適地、適時、適量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特設臺北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 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除召集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法務局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時另行遴選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案之審議事項。 (二)民間參與停車場建設前置作業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興建停車場年度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停車場興建審議相關議題之研議事項。
  •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 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到場陳述意見;對於興建公有路外停車場案件之 審議,若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劃之案件,並得邀請公共設施用 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派員兼辦之,依本會審理案件需要,擬具初評 意見提案討論。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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