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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09830076200號函修正全文2點
  • 第壹節、採購稽核作業程序 一、採購稽核案件之來源: (一)抽選稽核案件: 1.每月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自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採購招標及決標查詢系統下載刊登於 招標及決標公告之採購案件,由執行秘書會同本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以亂數 方式進行案件抽選作業。 2.前項抽選方式並應參照工程會訂頒之採購稽核作業重點事項、採購稽核小組績 效考核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由稽核小組就案件分類、各類之件數及 抽選件數預擬抽選案件總表(如附件一)。 3.前項抽選件數每月以十五件為原則,得配合本點第(二)款案件辦理情形調整 之。 (二)個案簽報專案稽核案件: 1.案件來源: (1)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2)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3)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4)監審機關移送案件。 (5)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6)稽核小組建議之採購案件。 (7)召集人逕行交辦查核案件。 2.稽核案件由稽核小組初步判斷,如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虞者,得請招標機 關提送相關資料、提出說明或簽報專案稽核。 3.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採購案件,其受理原則如下: (1)受理形式不拘,書面(陳情書、檢舉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均可。惟檢舉人如 係透過電話檢舉,宜請補具相關書面資料或由稽核小組填具通話紀錄單,俾 利稽核監督。 (2)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地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規定,得不受理。 (3)採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其相關文件已遭檢調機關調閱者,得免予稽核監 督。 (4)廠商提出之檢舉,如係為確保其權益之救濟為目的,應通知其循異議申訴管 道救濟,並移請招標機關續為處理。 二、稽核案件之分案程序: (一)稽核委員(以下簡稱委員)核派:稽核案件抽選後,應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依 採購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長之委員,進行稽核。每組委員以二人為原則,並得 視案件性質及需要調整之;若委員時程無法配合致無法進行稽核時,原則由其餘 委員進行稽核,或得另行簽報核派委員遞補之。 (二)稽查人員核派:稽核小組得依案件性質需要指派稽查人員協助委員辦理稽核。 (三)稽核通知: 稽核案件經核派委員後,稽核小組應即以本府名義行文受稽核機關及受派之委員 。 由稽核小組聯繫受派委員,並決定稽核日期及時間。稽核日期以通知日起十五日 (不含例假日,下同)內為原則。但委員有特殊情形需展延辦理稽核日期者,應 以書面通知稽核小組。稽核日期確定後,應予登錄列管。 (四)稽核資料之準備:受稽核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事項應檢 附資料清冊」(如附件二)備妥所列採購案件資料並予分類製作索引標籤,於收 到稽核小組函文通知日起六日內送至稽核小組辦公室,並於受稽核當日指派瞭解 該案件之採購、履約及相關人員會同受查。稽核小組並應注意稽核資料之準備情 形,適時稽催。 (五)委員與稽查人員之迴避規定: 1.委員與稽查人員應遵守「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九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2.委員與稽查人員經核派後,有參與辦理受稽核採購案件之訂定底價、審查投標 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等作業者,應主動向稽核小組聲請迴避,並由稽核 小組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稽核監督報告提出時程: 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應於稽核完成後十日內向稽核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表及相關稽核 事證資料影本。 四、稽核監督報告之核定: (一)稽核監督報告內容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稽核小組應依情節洽委員釐清、 更正、召開會議研議,再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二)稽核監督報告由稽核小組彙整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稽核結果之處置: (一)稽核監督報告核定後,稽核小組應於二日內函送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並應於 文到十四日內,將改善情形函報稽核小組。 (二)稽核小組對未於期限內函復缺失改善情形之機關,應於期限屆滿次日以電話催辦 ,並作成電話紀錄;逾期五日仍未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若函 文稽催超過二次以上者,稽核小組應即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追究受稽核機 關相關人員之責任,並彙整稽催結果。 (三)機關回復稽核缺失改善情形,如經稽核小組要求再行檢討者,辦理時程及追蹤管 制同前二款規定。 (四)受稽核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 3次者,稽核小組得提報公共工程督導會報,並 要求研提策進方案,倘缺失仍一再發生且情形嚴重者,得要求受稽核機關依「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檢討機關相關人員責任, 受稽核機關並應予適當之懲處。 (五)受稽核案件經稽核結果,無違反採購法規且無延宕採購效率、採購效率及品質有 顯著進步、或相關事由經委員認為應予獎勵者,稽核小組得建議機關依「臺北市 政府採購人員獎懲要點」就相關人員辦理敘獎。 六、稽核案件之結案及建檔備查: (一)稽核小組應每月將稽核案件彙送工程會,並就未結案件,續行催辦列管。 (二)稽核小組應就稽核案件列冊保存三年,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 第貳節、採購契約審查作業程序 一、機關辦理下列採購案件,應自行衡酌預定招標期程並考量契約審查作業期程,以不少於 三十日為原則,將契約文件(不含設計圖說及規範)送稽核小組協助審查: (一)二千萬元以上勞務採購。 (二)二億元以上工程採購。 (三)機關認為有需要且經稽核小組簽奉同意協助辦理者。 二、稽核小組依個案性質簽報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委員進行審查,委員應於收受機關契 約文件後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書面審查意見逕送機關。機關應參考審查意見,通 盤考量檢討修正後,將修正情形對照表函送委員並副知稽核小組。 三、採購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機關應召開審查會議,審議該契約文件: (一)機關認為採購性質特殊且經稽核委員同意者。 (二)委員認為有必要者,機關不得無故拒絕。 機關依前項辦理者,應製作審查會議紀錄,函送委員並副知稽核小組。機關並依 會議結論及前點規定檢討修正契約文件。 四、完成審查作業之契約文件電子檔或審查意見,由稽核小組擇優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 網,提供本府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參考,俾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五、符合第貳節第一項規定應送審之採購案件,如有期程緊迫、已有類案前例、採購條件簡 單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免送稽核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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